烟台提高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补助标准

12.01.2015  19:36
日前,烟台市制定并下发了《烟台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高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县级财政补助标准,并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流程。

      据了解,2010年,烟台市政府出台《烟台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增减挂钩试点每节余一亩,县(市、区)财政补助20万元,奖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1万元。随着形势发展,拆迁安置和耕地复垦成本增长较大,原执行标准制约了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开展。

      《办法》规定,对拆旧村庄实行整治挖潜,每节余1亩建设用地指标,县(市、区)财政原则上补助整治改造村35万元,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适当予以调整。对闲置及低效利用的工矿企业等建设用地进行复垦,每新增1亩耕地,补助村不低于3万元。同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办法》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程序进行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坚持“统筹规划、稳妥推进”“依靠群众、尊重民意”原则,坚持先确权后实施,先安置后拆迁,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适度集中原则,推进就业向城镇集中、居住区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有序引导工业项目进区入园。项目区建新地块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地块总面积,建新地块中用于安置拆旧地块农村居民占用的土地面积应低于原占用面积,建新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集约利用土地控制标准要求。拆旧地块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不低于建新地块占用的耕地数量和质量,并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相结合,纳入基本农田整备区。

      《办法》要求,县(市、区)政府应建立严格的增减挂钩目标考核制度,层层签订增减挂钩目标管理责任书,把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项目实施规划应在3年内完成,未完成的或在项目实施中侵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暂停该县(市、区)试点工作。因工作不力造成项目实施困难,需撤销项目或核减拆旧地块而占用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从当年或下一年应分配周转指标中予以核减;对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质量高、进程快、效果好的,在周转指标分配上给予倾斜。  (王盛臣 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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