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烟台查处责任追究案件11起 追责23人

06.01.2016  12:35

人民网烟台1月6日电 (刘颖婕)记者从山东烟台市纪委监察厅网站获悉,2015年以来,烟台全市已查处责任追究案件11起,追责23人,其中党纪政纪处分13人,组织处理 10人;县处级干部7名,乡科级干部16名。

根据中央纪委和省纪委的部署,结合烟台实际,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适用情形和实施程序的通知》,作为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通知对责任追究的内涵、主体、适用范围、方式和程序作出了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履行组织领导、选人用人、正风肃纪等追究党委主体责任的7种情形,以及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维护党的纪律、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惩治腐败等追究纪委监督责任的7种情形,进一步增强了责任追究的刚性和可操作性。

针对责任追究压力层层递减的问题,聚焦基层和一线单位,持续加大责任传导力度。采取下发文件、召开会议、制定责任清单、发放公开信、实地调研督导等方式,督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意识,有效运用好责任追究这把“撒手锏”,切实做到应追必追,追必从严。

注重发挥责任追究的警示作用,对被追责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责成写出书面检查,一律进行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一律责成开展警示教育;在实施责任追究的同时,督促被追责单位增强监督意识,强化对重点人员、重点事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监督,有效规范和制约权力的运行,防止廉政风险。将责任追究与干部选拔任用、评先树优相结合,将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及时送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评先树优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