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环保局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设项目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管

11.09.2014  17:02

  近日,利津县环保局采取四项举施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监管。

   一是认真履行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监管职责。 市、县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环保局环评股负责试生产的受理、审核和决定。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二是认真审查“三同时”落实情况。 环保部门对照项目建设规模与批复是否相符;已建主体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与批复是否相符;废水、废气、噪声、废渣治理环保设施的建设规模、治理工艺、主要构筑物及设备等与批复是否相符;施工期环境监理、监测的实施情况;重点关注安全风险大的建设项目及涉及危险化学品制造、储运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要求实施在线监测的建设项目,完成在线监测设施安装情况;项目依托环保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审查、备案的落实情况;已建环境保护风险防护设施与批复是否相符;卫生防护距离和大气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点的搬迁、防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以新代老”环保要求及限期整改、淘汰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落实情况;生态环境恢复、生态补偿及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辐射安全管理、辐射防护设施和措施以及放射性三废处理处置等落实情况,认真做好试生产审查工作。

   三是环保部门坚决做到“七不准”,严把试生产关口。 建设项目建成后,经审查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未能实现“三同时”和建设项目中“以新代老”环保要求未落实;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未取得原审批部门批复同意擅自变更;建设项目环境应急措施未按批复要求落实或涉及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未与有资质单位签定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未提供环境监理报告;未履行环保承诺;建设项目涉及群众信访、投诉,环保部门处理未形成结论,或建设单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未整改到位等情行之一的,环保部门不得同意试生产。

  四是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变更管理。 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建设项目开工前,凡建设项目发生变更的,严格按相关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建成后试生产批准前的审核监管,凡建设项目工程内容发生变更未取得原审批部门批准的,一律不得同意试生产。建设项目在环保验收中发现工程内容变更而未取得批准的,一律按“未批先建”移交环境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