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早报》:山东最严环保法规下月起实施 采暖季错峰生产

26.10.2016  19:36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出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推行错峰生产制度

  约谈与暂停审批、挂牌督办、错峰生产、生态补偿、相邻地区环评征求意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有奖举报……被称为我省“史上最严”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省大气条例》)11月1日起实施。昨天,青岛市环保局专家对其进行了深度解读。

  条例围绕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当前,我省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的新增压力很大,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全省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仍高达国家二级标准的两倍以上;以燃煤为主的能源结构短时间内很难有大的变化,结构型污染突出;城市在建的建筑工地数量和规模很大,扬尘综合整治任务艰巨;机动车总量大、增速快,机动车污染日益严重;重污染天气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出台后,我省围绕“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这个核心,制定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省大气条例》规定了哪些监督管理制度 

  1、污染源头控制2、相关标准的制定与实施3、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4、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产品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6、监测体系建设7、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8、建立联防联控机制9、实行错峰生产10、约谈与暂停审批11、对重大案件和突出问题的挂牌督办12、生态补偿等

  企业违反新规将受哪些处罚 

  1、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标排污的企业如果拒不改正,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从责令其改正的第二天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对其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81条新规保障蓝天白云 

  即将实施的《省大气条例》将从哪些方面改变我们的生活?市环保局专家介绍,《省大气条例》共5章81条,主要规范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原则、政府职责、工作体制、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省大气条例》提出要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行错峰生产制度,明确了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并将实行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下来。《省大气条例》明确环保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求各级政府 “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采暖季错峰生产 

  《省大气条例》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规定了哪些具体的监督管理制度?市环保局的专家介绍,监督管理制度包括污染源头控制、相关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测体系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实行错峰生产、约谈与暂停审批、对重大案件和突出问题的挂牌督办、生态补偿等。省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煤燃油质量标准。

  专家解释,这些监管制度中,有几条最受市民的关注。其中错峰生产是指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由政府部门组织推行错峰生产。错峰生产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和设区的市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省和设区的市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政府环保主管部门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地区大气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环保主管部门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相邻地区同级环保主管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 

  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和其他重点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省大气条例》进行了哪些规范?市环保局专家解读,首先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不得新建20吨以下燃用煤、渣油、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禁止新扩建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要限期停止使用;燃煤机组、锅炉要进行超低排放改造等要求。

  在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方面,提出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要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在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机动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垃圾焚烧炉或者进行清舱、驱气、油漆等作业,应当依法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城市建成区内的大型建设工程应当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运输渣土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在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恶臭影响。特殊保护区域及周边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内烧烤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

  新条例我省“史上最严” 

  “从法律责任看,《省大气条例》可以称得上我省‘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市环保局专家说,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省大气条例》在罚则上进行了突破,规定了政府主要负责人、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必担责”的精神;针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有关个人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其中对超标排污或者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物料堆放场所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高空抛撒施工垃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等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或者加倍处罚的措施;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作了衔接性规定。

  对违反《省大气条例》规定,超标排污的企业会受到什么样的严厉处罚呢?专家解释,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超标排污的企业如果拒不改正,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从责令其改正的第二天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对其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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