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环境保护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明年起实施 环保生态补偿将考核四项指标

14.11.2016  13:08

  近日,《济宁市环境保护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出台(以下简称《办法》),我市将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和“奖优罚劣”的原则,对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县(市、区)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对生态环境质量差的县(市、区)进行资金处罚。其中,按照《济宁市环境保护工作量化赋分考核办法》规定,考核指标分为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及改善率、环境突出问题查处情况、环境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和网格化平台运行情况等四项,满分100分,四项指标各占分值为50分、20分、20分、10分。    

  此次考核将采取月排名、季公开、年奖惩的形式,每月对各县市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排名,每季度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排名情况,年底对全年考核分值进行汇总并奖惩。考核内容分四项,分别为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及改善率、环境突出问题查处情况、环境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和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运行情况,每季度将根据市对各县市区按照月评分计算各县市区该季度分值并排名,按照排名计算生态补偿资金额度。   

  该《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2016年4月10日印发的《济宁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2016年5月9日修订的《济宁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