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菏泽市反馈督察情况

06.06.2017  21:41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2017年3月23日至4月13日,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二组对菏泽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并形成督察意见。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督察组于2017年6月2日向菏泽市委、市政府进行了反馈。反馈会由解维俊市长主持,解世增组长通报督察意见,孙爱军书记作表态发言。刘绪聪副组长,督察组有关人员,菏泽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参加了会议。

  督察认为,菏泽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将绿色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实施多项环境保护政策、措施,持续增加环保投入,不断加大治理力度,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制定了《大气生态补偿办法》《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2014年至2016年,获得省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4352万元,居全省第5位;县(区)上缴市财政生态补偿金额3004.2万元。制定实施了《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辖区内52条主要河流、污水直排口实施“河长”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了党政领导治水责任。环境质量改善占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比重逐年增加,与2013年相比,提高了6个百分点。市本级环境保护资金支出较2013年增加6020万元,占市本级财政支出比重增加4.54%。坚持“降尘、减煤、治气、增绿”并举,精准施策、精准防治,大气环境质量持续稳步改善。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执法监管力度持续加大。菏泽市累计实施按日计罚4家企业、查封扣押254家,限产整治、停产关闭企业11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70件,行政拘留68人。

  菏泽市高度重视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按照边督边改要求,严查严处督察组交办的群众举报案件,并通过主要媒体、网络向社会公开。截至5月31日,分24批次337件环境问题举报已基本办结,共关停取缔非法企业55家,拘留3人,行政约谈8人,问责4人。

  督察指出,菏泽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间矛盾依然突出,一些结构性、区域性环境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黑臭水体和污水直排、扬尘污染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诸多环保“历史旧账”仍然解决缓慢,环境风险较大。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还存在不到位、不扎实情况

   一是环境保护工作向下传导压力不够。 菏泽市委、市政府在向下级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传导压力中出现层层衰减,没有全面形成“上下一致,齐抓共管”的氛围。如菏泽市未与各县(区)签订2016年水污染防治计划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不明晰,致使部分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展缓慢。污水处理能力提升迟缓,市第三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因区县及部门推诿扯皮,一再延期,目前仍未施工建设。 二是有的部门未能落实“一岗双责”。 一些市直部门对自身环保职责认识不清,重视程度不够,工作缺乏主动性。如住建部门对施工工地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不到位,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力度不足;城管部门对夜间渣土运输车辆封闭运行管控不力,餐馆油烟净化设施管理不到位;煤炭部门缺少从根本上控制劣质煤进入市场的手段,还存在使用不符合地方控制标准燃煤的情况。另外,对化解过剩产能、取缔“土小”企业工作职能文件分工与实际承担部门不一致,影响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县(区)环保责任意识不强。 工作中存在以文件落实文件,未真抓实干和懒政不作为情况。如巨野县、郓城县、曹县、成武县、单县、东明县等多个县,未按承诺期限完成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搬迁工作。郓城县对“气十条”“水十条”等环保工作,只制定了工作方案,未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二、水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重点工作进展缓慢

  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 一是扬尘防控措施没有全覆盖。 牡丹区田海商砼、侯集镇魏亮商砼等存在手续不全、场地未硬化等问题;郓城县西外环和北外环市政施工工地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马路扬尘弥漫数公里,污染严重;巨野县城北冯庄拆迁工地、凤台路北片区棚户区改造拆迁工地无任何防尘措施;成武县汇丰市场等工地落实扬尘治理要求不到位,部分烧烤摊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二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不落实。 东明县、郓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缺乏操作性,措施落实不到位。部分县(区)因市政供热、燃气等管网不配套,导致燃煤小锅炉取缔工作进展较慢,至今仍存在燃煤小锅炉未被取缔。如曹县城区仍有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小锅炉49台,单县城区仍有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小锅炉99台,未按《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完成2016年底淘汰任务。牡丹区百运水泥厂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未淘汰,郓城县7所加油站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 三是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成果有待于提高。 菏泽市区和县城区市容市貌管理不到位,机动车、电动车乱停乱放,占道经营、乱扔垃圾等现象普遍。

  在水污染防治方面: 一是城区污水直排和黑臭水体未得到有效解决。 牡丹区、开发区、郓城县、巨野县、曹县等县(区)城区内仍存在多处污水直排口和黑臭水体,存在以沟代管、设立拦水闸等现象。牡丹区南关沟为黑臭水体,但未列入整治计划;万花湖黑臭水体上报情况已完成整治,但督察发现万花湖下端黑臭水体未开展治理。 二是大部分村镇污水处理设施闲置。 村镇污水处理厂(站)主管部门不明确。因管网不配套、运行资金不足等问题,存在村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大多运行率很低,建成后长期闲置的现象。如郓城县丁里长镇污水处理厂、单县浮岗镇社区小型污水处理站均长期闲置未正常运行。 三是个别人工湿地未发挥水质净化功能。 经查阅资料,菏泽市“十二五”期间已完成11处人工湿地建设,但未完全发挥湿地水质净化功能。如郓城县宋金河人工湿地一期已建设完毕,但该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未进入该人工湿地进一步净化。 四是水源地水质存在安全隐患。 市水源地雷泽湖水库二级保护区内1家养牛场,至督察组下沉督察前,才予以取缔;单县月亮湾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存在18家畜禽养殖场,直接威胁水源地水质安全。郓城县丁里长镇张武屯村西侧存在13个畜禽养殖场,污水及粪便流入村边沟渠及土坑内,污染严重。 五是流域出境断面水质出现反弹。 经核查,《山东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菏泽市3个国控考核断面,2016年例行监测数据显示,除洙赵新河于楼断面水质达到年度目标外,东渔河徐寨、新万福河湘子庙2个断面均出现大幅度反弹,总磷浓度分别比2015年反弹了306.1%和103.4%,水质恶化为劣V类。

   三、产业布局不尽合理,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问题突出

   一是城市空间布局有待进一步优化。 菏泽市工业产业结构中化工企业较多,一些化工园区已逐渐接近城市建成区范围。如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煤化工园、东明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等工业园区大部分已成为城市建成区。化工企业“退城进园”工作进展较慢,牵头部门不明确,造成城区周边化工企业较多的问题难以解决,具有一定的环境风险隐患。 二是未全面落实跟踪环评制度。 全市仅有山东鄄城工业园、东明化工园2个工业园区完成跟踪评价,菏泽煤化工工业园等15个工业园区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开展跟踪评价,未能及时对园区现状做出切合实际的评价,及时提出补救方案或措施。山东方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百维药业有限公司等8个建设项目不符合所在工业园区产业定位。 三是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配套。 巨野工业园及工业园规划新区、曹县毛纺工业聚集区等4个工业园区未建成集中供热中心,郓城煤化工业园、曹县工业园未建成集中供气(天然气)中心,成武化工园、曹县新型材料产业园未建成污水处理厂。单县第一污水厂、东明工业园第一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项目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未发挥应有效用。 四是部分热电联产煤炭等量替代落实不力。 单县工业园热电联产项目、曹县新型材料产业园集中供热项目已建成投入运行,但因供热管网铺设不配套,未发挥集中供热效益,致使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滞后,煤炭等量替代未能落实。 五是“土小”企业普遍存在。 部分县(区)政府对“土小”企业清理整顿重视程度不够,集中整治力度偏软。如郓城、巨野等县板材加工产业无序发展,普遍存在手续不健全、燃煤小锅炉保有量大、污染治理设施未建设或治理工艺落后,厂区内煤炭、木屑等扬尘点位未覆盖等问题,大气污染严重。单县李田楼镇、南城街道办事处依然存在小塑料颗粒、小电镀厂等污染小企业。巨野县麒麟镇防水卷材、田庄镇小塑料颗粒等“土小”企业取缔不彻底。

   四、环境安全和社会风险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一是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环境安全隐患突出。 成武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曹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单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等3个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积存量大,分别为2万余方、1万余方、1万余方,由于处理能力严重不足,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风险隐患。 二是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 菏泽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自2015年7月起因故不能运行,医疗废物无法就近安全处置。由于外运处置成本高,医疗废物未能做到应收尽收、安全处置,部分乡镇卫生院和基层医疗机构采用自行焚烧、填埋等措施进行处理,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督察要求,菏泽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强化绿色发展导向,努力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自觉将绿色发展要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之中。要将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位置,大力推进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确保生态环境质量逐步改善。要采取综合措施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禁止新增产能,切实推进去产能工作。加快能源结构调整,不折不扣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煤炭削减任务。对于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依法依规分类处理,该停建、停产的停建停产,该取缔的一律取缔。加大环境保护投入,深化大气和水污染治理,切实强化散煤治理、黑臭水体直排、“土小”企业整治等工作;加大农村环境整治力度,坚决遏制水质恶化问题。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对本次督察工作的批示精神,切实解决当前的各类环境问题。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由菏泽市委、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逐一制定责任清单,厘清责任边界,严肃责任追究。

  督察强调,菏泽市委、市政府应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督察意见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委、省政府,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过省和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督察组还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了梳理,已按有关规定向菏泽市委、市政府进行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