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建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协作配合机制

01.09.2015  19:06
  为加强对平度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合力,依法有效打击侵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保障新修订《环境保护法》顺利实施,更好服务平度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平度市建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协作机制。 

  一是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对全市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环境保护部门与检察机关应及时进行信息交流。双方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双方分管领导轮流召集、主持,互相通报所掌握相关案件情况。双方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定期沟通联系,对检察监督和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重大、复杂、疑难及其他专业性问题,相互提供协助。 

  二是完善案件调查、移送机制。检察机关对受理的涉及侵害环境公益类的案件材料或者线索,可以先向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初步核查,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协助。必要时环境保护部门应提供涉及侵害环境公益的监测、化验等技术资料或者数据。环境保护部门在执法中发现的涉及刑事犯罪线索,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同时,应将案件材料同步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接收移送的线索后,应当对公安机关立案及侦查活动及时跟进监督。 

  三是完善督促、支持起诉及纠正违法等监督机制。对涉及侵害环境公益的重大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督促、支持起诉的手段督促、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诉讼。检察机关督促、支持起诉主要通过发送《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环境保护部门对诉讼活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或帮助。对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不作为或执法行为涉嫌违法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四是建立涉环境诉讼案件优先办理机制。检察机关要把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作为办案重点,安排专人,予以优先办理。对以环境保护部门为被申诉人的行政诉讼申诉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调处工作。 

  五是完善环保领域职务犯罪预防机制。检察机关应支持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为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帮助。 

      六是探索环境公益诉讼方式、方法。本机制所称的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要求,对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配合,探索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方法。对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或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