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首创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万元有奖举报活动

27.06.2017  16:22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济南市决定于2017年6月7日至7月6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济南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活动,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12369” 环保投诉热线、写信、发送电子邮件方式举报等方式举报进行举报。       (一)严格有奖举报受理范围及奖励标准。一是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经环保部门认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的;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工业生产项目的;未按规定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举报其他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使涉案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的。二是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经环保部门认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举报其他特别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使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50万元(含)以上,或者涉案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设立奖励规则。关于奖励的形式,为现金奖励。一是一个举报事项对应奖励标准中一项给予一次性奖励。二是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一个对象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就高原则以一条线索计算奖金。三是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被举报对象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四是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环保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不予奖励。五是不在有奖举报范围内的事项,或未按要求提供个人和被举报对象准确信息的不予奖励,按普通举报事项调查处理;发放奖金时,有奖举报的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真实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奖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举报人须提供本人本市借记卡(非信用卡)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等信息。六是环保部门在发放举报奖金过程中,发现举报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可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三)明确有奖举报原则。一是按法定职责,依法调查处理环境违法行为。活动结束后,由市环保局汇总整理活动开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统一发放奖金。二是环保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应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经查证属恶意谎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环保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环保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严肃追究其责任。三是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