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07.11.2016  19:03

 

关于印发《山东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山东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财农〔2010〕1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山东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各地以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优势主导产业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广泛吸引社会各方面增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

第四条 现代农业资金安排要根据全省优势主导产业振兴规划和区域布局,支持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开发,推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作用。

第五条 按照“财政综合协调、部门牵头实施、地方具体落实”的原则,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使用管理现代农业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第二章 主导产业和优势区域选择

 

第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综合考虑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增加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突出优势特色和促进农民增收等因素,确定重点支持的优势主导产业,对同一主导产业给予连续支持。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确保优势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做优。

第七条 现代农业资金项目以县为单位择优确定优势区域。项目县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区位优势明显。符合全省优势主导产业振兴规划、区域布局和各地发展实际。

(二)产业规模较大。优势主导产业生产规模、商品量居全省前列。

(三)产业基础条件较好。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生产基地相对集中,易于规模开发和开展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加工、流通基础条件较好,有省级以上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先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育较好,农民组织化程度较高;无重大污染源。

(四)社会化服务水平较高。基层农技、农机、植保、疫病防治、质量检验检测和市场信息等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具有开展相应服务的基本设施条件和技术力量。

(五)工作基础较好。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和现代农业项目实施,有支持主导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具体政策措施;有关部门工作积极性较高,配合密切。

第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各主导产业优势区域的选择标准和条件,制定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并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确定项目县选择范围。

 

第三章 现代农业资金使用

 

第九条 支持重点。按照“看得见、可操作、有标准、能考核”的要求,针对制约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对每项主导产业的关键环节给予集中投入,重点支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是:

粮食类产业:重点支持以农田水利设施为主的农田基础建设。 

畜牧类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场(区)的建设和改造。 

水产类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水果类产业:重点支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省财政现代农业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具体支持的产业、区域和关键环节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条 支持方式。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实物补助。由县级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所需物资,实行集中采购,并免费发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资金补助。对扣除实物补助后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

第十一条 对农民等项目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主要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二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必须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基地建设,鼓励采取先建后补或者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环节,如生产设备购置、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的扶持,应严格控制,并且原则上只采取贴息的方式。

对单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内容。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每年从现代农业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开展好的县给予奖励,支持发展优势特色产业。资金具体使用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现代农业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建设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适当安排。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和使用资金。

第十七条 各地要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项目工程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指导项目县统筹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具体的管理要求,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县采取竞争立项方式遴选确定,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中央财政下达资金额度和使用要求,确定支持的优势产业和项目县资金控制规模。省级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各优势产业年度实施方案,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到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

第二十一条 各市组织有关县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按照全省优势主导产业振兴规划、年度实施方案要求和资金控制规模,编制现代农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经市级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有关部门和省财政厅。市、县级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项目县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状况、实施区域选择、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总投入、地方投入和申请省以上财政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整合资金名称、规模、使用重点)、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县名单,并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级有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及时将专家评审意见反馈有关市。各市根据评审意见,指导项目县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并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文件。

第二十四条 省级有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县修改后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备案,省财政厅据此下达项目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县原则上一次立项,连续滚动扶持。以后年度根据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资金分配额度,下达资金。各项目县应及时编报项目实施方案,并报经省级有关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查备案后,及时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省级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规模,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须逐级报送省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建立资金、项目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行项目公示公告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大宗物资政府采购制、项目建设监理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明确到项目县的现代农业资金,省财政厅按照《山东省省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08〕38号)直接拨付到项目县。项目县要按照《山东省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县级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农〔2006〕56号)规定,严格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县要向市级有关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各市要及时组织竣工项目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上报省级有关部门。省里将组织对竣工项目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暂停有关市或项目县下年度同类项目申报资格。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建立现代农业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并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引导项目县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混乱,存在违规违纪问题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门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将视情况核减有关市以后年度省以上现代农业资金规模、项目县名额,并取消有关县项目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现代农业资金的管理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农〔2010〕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