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绿色司法助推生态文明建设——《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的解读

08.06.2016  10:26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国环境报特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秦天宝教授就《意见》进行了解读。

  绿色司法是来源于“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要用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引领审判工作”,对绿色司法进行了完整表述。此次《意见》不仅明确了我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保障性作用,而且对新时期的绿色司法进行了系统阐释。

  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行动指南

  《意见》在第一部分第二条提出了“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环境资源审判的行动指南”,反映了绿色发展将作为我国绿色司法的主导理念。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此次《意见》的发布可以看作是司法领域对绿色发展理念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和贯彻。

  同时,《意见》也强调了在绿色发展理念指导下,绿色司法通过环境案件的审理,对《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予以贯彻执行:坚持协调发展原则,统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贯彻预防原则,发挥环境司法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前预防和制止作用,减少环境损害;落实损害担责原则,建立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机制,为公、私环境权益提供保障;实施公众参与原则,保障公众程序性环境权益,实现公众参与和专业审判的有效结合。

  坚决执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意见》突出了绿色司法在保障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担负的多重使命,特别是落实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完善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而《意见》提出的“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则反映了我国绿色司法作为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执行者的关键作用。

  协调保障环境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逐步推进,《环境保护法》的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各主体之间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和冲突,因此,绿色司法承担着保障环境权益最后防线的职能。

  《意见》的第二到第五部分从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自然资源开发、气候变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不同角度,对各类案件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不仅体现出我国绿色司法对环境私益与环境公益的协同保障,也反映了我国绿色司法适应绿色发展的客观需要,扩大了环境权益保障范围。

  把实现环资审判专门化作为发展方向

  公正、高效的环境司法体制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保障,而环境司法专门化则是建立这一司法体制的必然要求。

  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不仅贯彻了绿色发展的新理念,相应构建起来的专业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也将在环境案件审理效率、环境权益保障、环境执法监督等方面发挥重要价值。《意见》从审判理念、体制机制、司法理论、裁判规则、专业审理队伍等方面对我国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提出各项要求,将进一步提升我国绿色司法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能力。

  随着我国环境法治的发展进步,环境司法实践取得了较大成果。但受环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的影响,环境司法实践仍然存在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审判体制不完善、审判机制运行不畅等问题。《意见》从构建协同审判机制和强化组织保障措施两个主要方面为我国绿色司法指明出路,体现了《意见》注重发挥审判机关的司法能动性,从而弥补现阶段我国环境司法基础薄弱的不足,进而为我国绿色司法的大发展注入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