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03.08.2018  16:04

    日前,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将绿色发展指数纳入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各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山东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涉及水利行业的有资源利用、环境质量、生态保护、绿色生活四大类中的7个项目。年度评价按照山东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设区的市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设区的市绿色发展指数。

    目标考核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一次,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目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报告经山东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设区的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各设区的市不得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有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市,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市,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将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