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山东试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章丘为首个案例

15.03.2017  19:36

  山东省环保厅今天在济南举行新闻通报会,就省委、省政府日前印发的《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解读。

  《实施方案》适用于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者在国家和省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赔偿具体事宜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时,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或者直接提起诉讼。

  《实施方案》还增加了案例研究与实践内容。将济南市章丘区“10•21”重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作为我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典型案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2016年完成2例,2017年争取完成5例典型案例的赔偿与修复。

  据了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去年8月底,确定山东省等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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