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省政府可以当原告

08.06.2017  22:11

  “省环保厅针对章丘‘10·21’重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的生态损害赔偿已经完成磋商,即将进入诉讼阶段。”在 5 日山东省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关于山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情况,省高院副院长张开兴介绍说。 

  山东等 7 省市于去年 8 月 30 日被列为我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首批试点地区,根据规定,省级政府可以作为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了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省法院制定了《关于办理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该类案件的管辖、审判组织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确立了基本制度框架,这也是全国试点法院制定的首个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将省政府列为原告;经省政府同意,也可以将省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列为原告。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不影响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不影响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私益诉讼。相关案件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并考虑各个案件裁判的协调一致。 

  关于鉴定评估结果的采信,意见称,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置以及磋商阶段,具备相关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经开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污染损害和生态破坏的证据,但有证据证明存在程序不合法、结果不真实等情形除外。 

    关于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方式,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赔偿义务人承担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可以依法予以支持。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网址链接: http://jjdb.sdenews.com/20170607/VA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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