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生育保险新规:新增产假60天 津贴生育基金支付

12.04.2016  06:31

青岛齐鲁网4月11日讯(记者 李英)3月30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印发文件,就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适用问题予以答复。近日,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部门共同研究印发《关于生育政策调整实施期间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了青岛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享受产假等待遇的具体办法。

明确新增60天产假的时间点

文件明确,自2016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享受生育津贴。

目前,国家规定的产假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省计生条例明确规定增加产假60天。即:2016年起,女职工依法生育享受98天+60天,共计15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我省实施新条例后,非晚育人员的产假明显增加。

按照山东省人大有关解释,青岛同时明确,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条例和新条例生育子女,女方2016年3月30日尚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可以顺延享受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增加产假和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

目前,《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业务办理的有关问题

文件同时明确,政策过渡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目前根据《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一孩优惠政策告知单》、《生育证》、《生育政策过渡期生育子女备案表》、《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等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材料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

待青岛新的《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正式启用后,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凭《生育服务手册》、《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具有特殊情形再生育的夫妻凭《生育证》,持外省生育证明材料的,可由居住地镇街卫生计生办核实出具符合政策生育证明,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

参保职工可通过关注"青岛12333"微信订阅号或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qdhrss.gov.cn)了解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和办事程序。(完)

 

   友情提示--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职工顺产、经阴难产、剖宫产发生的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个人不负担医疗费。

  --职工妊娠期检查、患妊娠期并发症、产后产褥病症、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实行限额结算方式,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职工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伴危重并发症的,发生的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实行按项目据实结算,个人不负担。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发。具体计算公式:生育津贴标准=当年度1月份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对应的参加生育保险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