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电动三轮肇事 青岛男子被诉涉嫌危险驾驶罪

28.12.2015  14:55

  青岛一名男子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时引发事故,民警在要求对其进行酒精检测时,他声称自己的电动三轮车为非机动车,不承认醉驾。昨天,青岛警方通报称,经过专业鉴定,男子所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目前该男子已经被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诉。 

  坚称驾驶非机动车不承认醉驾

  11月28日下午4点30分左右,青岛市黄岛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接到一名司机报警电话,称其驾车在青西新区204国道朱家小庄村口处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刮蹭。事故处理的交警迅速前往事故发生地点,经现场初步勘查,一辆绿色电动三轮车左转弯时与一辆直行银灰色轿车发生刮蹭。交警赶到后对双方司机进行询问调查,在询问过程中,事故处理的交警发现骑电动三轮车的中年男子满嘴酒气,便要求其接受酒精呼气检测。仪器显示超过了80mg/100ml数值,属于醉酒驾驶。随后,事故处理民警劝其先抽血化验乙醇含量,待血检结果和车辆鉴定完毕后再行处理。

  三年前曾因醉驾被吊销驾照

  经询问,骑电动三轮车的男子姓苑,家住青西新区珠海街道,当天回乡下老家看望父亲,午饭时喝了三两白酒和半斤红酒。休息一段时间后,傍晚时分他用电动三轮车拉了一车白菜往家赶,当走到204国道朱家小庄村口左拐弯时,与一辆直行的本田轿车发生了刮擦,对方报警。

  据苑某讲,他于2012年11月因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他的C1驾照也被吊销了,由于5年内不得考取驾照,听商家介绍说,电动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不需要驾照,为方便外出便购买了这辆电动三轮车。苑某称,知道酒驾的严重性,自认为驾驶的不是机动车,不属于酒后驾驶。

  而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当天苑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类属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归属机动车范畴;血检结果显示,苑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属醉酒驾车。12月27日,苑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黄岛警方移诉至检察机关,这也是青岛第一个醉驾电动三轮车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

  醉驾电动车入刑,济南早已施行

  昨日,记者从济南警方了解到,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济南已经有多名电动车驾驶人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被追究刑责。此前,有公开报道披露,按照现行标准,济南绝大多数电动车都已“超标”,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被认定为机动车。

  警方提醒,在目前存在管理空当的情况下,市民在购买电动车时请弄清楚车辆属性,以免发生事故而带来麻烦。

  民警提醒

  电动车超出国家标准 则被认定为“机动车”

  据黄岛公安分局交警事故科民警介绍,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民警进一步介绍,《电动自行车国家通用技术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才算是“非机动车”,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则被认定为“机动车”。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必须持驾驶证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