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买的电视送到家却有划痕 经调解商家退货

09.06.2015  12:08
  本报讯(记者 朱红苇 通讯员 郑青) 近日,市民孟女士为准备结婚的儿子购买了一台价值4500元的液晶电视,但电视送到家后却发现与自己所看的样品不一样,调换后,孟女士又在电视机上发现了一条划痕,她怀疑电视机是样品要求退货,被商家拒绝,孟女士随即向五莲县市场监管局12315进行投诉。经调解,商家为孟女士退货。

  孟女士的儿子定于2015年5月1日结婚,由于在外地工作,布置新家的任务就交给了父母。孟女士为儿子在各商场购买家电、家具。4月7日,孟女士来到某家电商场给儿子看中了一款四色硬屏液晶电视,价格4500元。当日电视送到家后,孟女士打开电视发现此电视和家电商场的样品不一样。

  孟女士立即联系了家电商场销售人员,销售人员承认该样品电视商场内已销售完,答应为孟女士从别处调一台和样品一样的电视。4月14日,家电商场将调入的电视运到了孟女士家,打开电视包装箱后,孟女士发现新电视背面出现划痕,就立即联系家电商场销售人员要求退货。家电商场不同意退货,并说此电视是从济南通过顺丰物流发来的货。孟女士经过多日查询电视包装的物流单位,该物流确认此日期未有此货物,孟女士怀疑该电视是样品,到家电商场发现此电视的样品已换。眼看儿子的婚期渐进,4月25日孟女士无奈之下来到五莲县市场监管局12315进行投诉,请求帮助解决。

  接到投诉之后,执法人员及时与该家电商场取得了联系。经了解,家电商场第一次为孟女士送去的电视和样品是同一批次,但开机的画面不同。因消费者要的是和样品一模一样的,于是就调了一台,不确定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致使电视背面有轻微划痕。家电商场认为电视背面出现划痕是发生在消费者家,消费者应承担一定责任。孟女士认为电视不是物流直接送往她家,是家电商场派人送过去的,应由家电商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也无法断定是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经过多次调解,家电商场联系了厂家,与厂家协商,于4月27日为消费者退货,孟女士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并对12315申诉举报中心表示了感谢。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