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两男子为索债非法拘禁并殴打债务人获刑

28.11.2016  13:01

    两男子为追讨债务,将债务人张某非法拘禁在某房内,并多次使用拳脚或甩棍、木棍等物品对债务人进行殴打,使用鞋带将张某双手反绑。近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被告人徐某、李某二人均获罪。

    据了解,2015年12月13日19时许,因债务纠纷,被告人徐某、李某通过他人将长期躲债的被害人张某约至济南市市中区某饭店后,在该饭店厕所内,让张某将随身携带的手机等物品交出,伙同徐某使用拳脚对其进行殴打,后共同将其带至商务车上,将张某带至济南市市中区一偏僻平房内,对张某进行非法拘禁。在向张某索要债务未果后,徐某、李某多次使用拳脚或甩棍、木棍等物品对张某进行殴打,让他蹲在墙角,轮流看着不让张某睡觉。第二天天亮后张某趁二人不注意,捡起一枚硬币吞下去,捂着肚子说疼,早上8时许张某被带到另一个单间内,徐某、李某又打了他一顿,张某将桌子上的玻璃杯摔碎,李某见张某想吞玻璃就一把抓住他,与徐某将他揍了一顿,使用鞋带将他双手反绑,徐某用木棍抽张某双脚,之后李某和徐某又断断续续的揍他,致张某面部擦挫伤、眼部挫伤、体表部多发皮肤软组织擦挫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张某前妻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徐某、李某到案接受调查。同年12月16日14时许,徐某、李某带领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审讯,徐某、李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市中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李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公诉机关指控其二人犯非法拘禁罪成立,且依法均应予从重处罚。徐某、李某在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事出有因,且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综合徐某、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案发后的悔罪表现等情节,可对其二人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沈梦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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