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经假实施25年几乎成"摆设" 极少数医院能开证明

25.08.2016  21:03

近日,因为宁夏明确女性劳动者可享“痛经假”,使这个已被吐槽多年的“僵尸假”再次受到关注。据了解,截至目前,至少已有10余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痛经假”这一权益,山东省更是早在25年前即已出台规定予以明确。

但是,连日来记者调查走访发现,一方面,女性在痛经期间因为嫌麻烦或感觉尴尬极少提出请假;另一方面,请假所需的医疗证明在济南却少有医院能开。这导致了痛经假在现实执行中几乎沦为“摆设”。

女职工有假不请有苦衷

据了解,早在1991年8月23日,山东省即开始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对经期女性的保护,“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且“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然而,连日来,记者走访调查发现,超九成符合条件的女性职工对此《规定》并不知情。而知道有此假期的女性职工,也因为嫌麻烦或感觉尴尬甚至担心受歧视,极少向用人单位请假。“痛经的时候身子都直不起来,但又不好意思向男领导请假,只好说自己着凉感冒了,午休时间就趴在桌子上休息。”“而且就算真的因此请假,假条所需的医疗证明要去哪儿开啊?”采访中,诸多女性职工表示。

采访中,用人单位对“痛经假”也多有不满。“我们很难判断这些女员工是真的难受还是装的,但一般员工只要说出来了,我们都会准假的。”一位驻济外企的人事经理表示,“我们招人的时候考虑到这一点,毕竟女性面临生育问题,再加上‘痛经假’,那我们的用人成本太高了,所以在同样学历经验值的情况下,可能会优先录用男性。”

该外企人事经理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按照每月1天计算,一名女性员工一年就要休12天“痛经假”,这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相较于制度完善的大企业,“痛经假”在中小型企业里更是难以实现。

“痛经假”难开医院证明

相较于超九成符合条件的女性职工并不知情,连日来,记者走访省立医院、齐鲁医院、市五院、市妇幼保健院等医院发现,只有市妇幼保健院明确表示,可以给予开此医疗证明,而其他的医院则不能开具。

据了解,在以上医院的医护人员中,有人也并不知晓有“痛经假”医疗证明的存在。在记者的探访中,有的医院医护人员甚至直言,“你们女的不就痛经吗,是个女的不都会这样吗,有什么好矫情的……还要开假条。”

延伸阅读

山东女性还有哪些权益?

●“妊娠假”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流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哺乳假” 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以内哺乳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