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不动产登记市内三区先行 市不动产登记局挂牌

28.02.2015  11:07

    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实施。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将率先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利证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2月27日下午,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通知,并对即将启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细则进行了详细解读。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01年9月,青岛市已经实现了土地、房屋合一登记,建立了土地、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管理平台,实现房地产权的统一登记,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为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实施,岛城建立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委办、法制办、财政局、农委、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地税局8个部门参加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确定将房屋、林地、土地、海域海岛等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至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土地、房屋、林权、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权籍处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更名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授权不动产登记中心履行市本级不动产登记职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青岛市市本级(市南、市北、李沧)作为国土资源部确定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工作联系点,将于新规实施后开始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而来自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的通知则显示,2月27日、2月28日更新升级系统,3月1日至3月2日下午1时30分进行调整测试,本部及所辖市北、四方、李沧各分中心暂停对外办公。由于3月1日恰逢周日,相关部门并不上班,这意味着尽管不动产统一登记3月1日启动,但岛城首张不动产权证书最早要到3月2日才能办理。   解读   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如何实施?对于市民关心的诸方面问题,青岛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作了解读。   据介绍,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是条例的立法目的,为此,条例规定,一是稳定申请人预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初审受理、查验要求、实地查看、办理期限等均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尊重申请人意思自治,规定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三是简化申请程序,强调当场审查的原则,要求登记机构受理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也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或者申请途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登记机构原则上要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完成登记后依法核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四是减轻申请负担,规定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登记资料不能随意查询   关于登记信息共享,条例主要规定:一是建立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登记信息要纳入该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二是加强登记部门与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要求登记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实时互通共享。三是加强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要求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关于登记资料查询,条例主要规定:一是查询主体,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把登记资料查询人限定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登记资料。二是查询资料的使用,规定查询登记资料的要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资料。   为督促登记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比如,规定了登记错误责任,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