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的哥两次胜诉仍出局 质疑交通局玩文字游戏

27.05.2015  13:16


孙启巍向记者展示他当年办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这是他老个体“的哥”的身份证明。



  说起七年之痒,人们常常想到婚姻危机,老孙的七年之痒却是两份七年“未真正履行”的胜诉判决。章丘“的哥”孙启巍等人向本报反映,十几年前,他们是开出租车的老个体,后来在章丘市交通局的要求之下,挂靠到出租车公司,但事实上仍以个体身份营运,没有“份子钱”。可是,2007年其营运手续到期后,再向章丘市交通局申请延续时却被拒。为此,他将章丘市交通局告上法庭,要求延期营运手续。章丘市人民法院2008年两次判决他胜诉,而章丘市交通局仍未受理其延期申请。

  强制挂靠

  挂靠两年后,被偷偷换公司

  孙启巍说,自己曾是一名章丘市出租车个体业户,早在2002年4月28日,他就已入行,办下出租车营运手续。那时章丘所有的出租车都是个体,自己买车,除了固定的客运基金和座位费等少许费用外,自负盈亏,没有份子钱。但2005年前后,章丘市交通局要求,所有出租车必须挂靠到公司,不挂靠就无法年审。对方还口头承诺,挂靠不会增加车主费用,也不会影响车辆更新。孙启巍回忆,随后他的出租车被挂靠到了章丘宏运公司,当时有一些比他入行晚一些的个体出租车主每月需要向挂靠公司交100元管理费,而像他这样的老车主则未交过任何费用。

  2007年4月, 孙启巍在《道路运输证》年审时发现,他的车又被挂靠到了章丘市明众交运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这种挂靠模式形式大于实质,他并未太当回事。彼时,他最关心的是自己的出租车营运手续将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 他要赶在到期之前,向章丘市交通局申请办理延期营运手续,以便更新车辆,继续经营。随后,他于2007年4月和12月多次提出申请。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他大吃一惊:“章丘市交通局不给办手续了,要把我们这些老个体踢出局。之前说好的挂靠不影响更新车辆, 难道都是骗人的?”孙启巍回忆,当时章丘市交通局出租办给出的答复是,不再受理个人申请,不再给个体办证。

  一审胜诉

  被告被责令处理延期申请

  2008年1月,孙启巍将章丘市交通局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履行法定职责,为自己办理延期营运手续,更新车辆,继续经营。

  被告章丘市交通局辩称,根据《章丘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客运出租车实行总量控制、逐年淘汰制度,实行资产公司化、经营集约化、规模经营、统一管理。经审查,原告属于个体经营,根据出租车市场发展规划,按照运力运量相平衡的原则,我市近期不再考虑更新或新增出租车运力,其申请不符合《章丘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有关部门对出租车的管理规定,为此我局对孙启巍作出不予受理个体办理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的答复。章丘市交通局还称,根据济运管(2003)24号文件《关于加快县区出租客运业公司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的意见》要求,自2004年6月30日起不再报批个体出租车经营手续。

  孙启巍则认为,总量控制是针对新的市场准入,而他们这些老个体属于原有运力,并非新增的运力,当时外地的普遍做法是,原有的个体只要符合许可条件,就可以继续经营,但是不再审批新的个体。

  2008年3月18日,一审判决出炉。章丘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章丘市人民政府管理出租汽车行业的职能部门,对进入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市场负有审批职责,原告孙启巍向被告提出履行办理审批从事出租汽车行业所需的许可证,更换车辆、继续经营的申请,并无不当。章丘市出租办作为被告的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原告进行答复,退回原告的申请,显然不当。原告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章丘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责令被告章丘市交通局在20日内对原告孙启巍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出租车营运手续的申请作出处理。

  “这个处理等于没处理

  孙启巍至今难以忘却,拿到胜诉的判决书时,自己是多么兴奋。然而,兴奋了没多久,接着就被泼了一盆冷水。法院作出判决后,败诉的章丘市交通局履行判决的方式是,不再以出租办的名义,而是以交通局的名义重新对孙启巍作了一份答复。而答复的内容跟在法庭上的答辩如出一辙,罗列了各种法规,退回孙启巍的申请。

  “这个判决等于没有执行,这个处理等于没处理,这个答复等于没答复。”孙启巍用一串排比来形容当时的失望至极。2008年6月25日,他再次把章丘市交通局告上法庭。2008年9月9日,孙启巍再次拿到胜诉的判决书。章丘市人民法院认为,孙启巍并未打破运力与运量相平衡的原则,被告所提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个体出租车经营许可没有限制性条款。章丘市交通局一审后再次作出的答复,适用法律不当,使用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时没有适用到具体的条款,原告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如此答复

  不管法院支持,交通局只认“判决如下

  有一审判决执行的教训,这一次拿到胜诉的判决后,孙启巍并没有多么兴奋。因为章丘市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撤销被告章丘交通局一审判决后对原告作出的答复;责令被告20日内重新答复。

  一看到“答复”二字,孙启巍就有点失落,他担心章丘市交通局还会继续用原来的答复敷衍了事。于是,他再次上诉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章丘市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同时直接对上诉人营运手续延续申请的合法性作出认定。不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章丘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实际上也就是维持了孙启巍胜诉的判决。

  然而,对孙启巍来讲,这次维持原判等于宣告了他的前两次胜诉其实是“败了的胜诉”,因为“章丘市交通局的履行仍将会等于不履行”。2009年2月10日,章丘市交通局再次以上次的理由不受理其续期申请。26日,记者到章丘市交通局核实情况时,接受采访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经重新作出答复,也就已经履行了判决。原告所说的不履行,只是他的一个想法。事实是,交通局已经履行了。

  对于二审判决书中“原告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的表述,该工作人员认为,单位只认“判决如下”后面的内容,这才是判决结果,后面说的是撤销答复,重新作出答复,并没有原告所期望的责令交通局为其延期营运手续。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