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分工意见》的通知

28.09.2015  13:15

鲁信用办〔2015〕2号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2015年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分工意见》已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5年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分工意见

 

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省发展改革委   人行济南分行  代章)

          2015年9月11日


2015 年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工作任务分工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鲁厅字〔2015〕7号),现提出2015年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分工意见。

一、加强信用法规制度和信用标准体系建设

1、尽快将《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按程序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后发布实施。做好规划任务分工和督导检查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

2、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级建设规划。省直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要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地的具体实施意见。(各级政府及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尽快完成《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编制工作,把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布、使用管理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

4、建立完善我省社会信用标准体系,研究提出我省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标准和共享标准,为建设覆盖全省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标准支撑。(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5、按照国发〔2015〕33号文件要求,制定和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实施意见,确保政策落地。(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根据国办发〔2015〕51号文件精神,制定并出台我省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加强对企业和政府信用状况的评价预警,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方式,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参加)

7、建立“7天双公示”制度,所有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向社会公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8、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推进信用记录建设和信用信息共享

9、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托我省电子政务化建设,对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加快建设本部门本单位信用信息系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0、编制公共信用信息指导目录,有序推进各部门、各单位政务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参加)

11、启动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依托我省电子政务外网,充分发挥政务云平台的优势,加快构建以“一网三库一平台”为主要内容的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尽快完成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并正式启动项目建设,年底前平台大框架基本建立。开通“信用山东”官方网站,完成与“信用中国”对接。建立“企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查询服务。(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参加)

12、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平台框架建立后,与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相对完善的法院、工商、质监、税务、金融、海关、检验检疫等单位的信用信息实现互联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13、建立纳税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部门间信用信息交换机制,落实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牵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14、制定并出台《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方案》,指导、督促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参照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标准参数,建立完善各自信用系统或信用平台,并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三、大力推进示范工程建设

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鲁厅字〔2015〕7号)明确的7项示范工程的牵头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力争今年10月份启动实施。

15、示范工程一:加快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体系建设。以人民银行农村和小微企业征信数据库建设为切入点,建设我省省域金融业征信服务平台,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体系建设。培育征信服务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拓展业务范围、开展产品创新,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增值性信用服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参加)

16、示范工程二: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全省建设企业、执业人员、工程项目三类数据库,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平台。制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信用标准和管理办法,动态记录各方责任主体信用信息,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和获奖受罚等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17、示范工程三:加快推进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加快合同监管制度建设,加大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积极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进一步完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考核标准,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合同履行信用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全面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促进企业增强合同守信意识。(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18、示范工程四:加快推进工业产品生产和商贸流通领域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信息公示、质量信用报告制度和诚信红黑名单制度。以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信息系统为基础,结合质监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检验检测、行政执法信息,建设企业质量信用服务平台,推进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标准及信用评价机制,实行分类监管,完善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19、示范工程五:加快推进在行政管理中率先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制定出台《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推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等方面,依法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编办牵头,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参加)

20、示范工程六:研究起草《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方案》,选取有条件的市、县开展以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基础设施、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应用、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为重点的综合信用建设试点。选取试点过程中,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和省会城市群经济圈、西部经济隆起带、沂蒙革命老区等重点区域,分别选择至少1个县作为试点,先行先试。积极推荐我省有关城市创建国家信用示范城市。同时,选择部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以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健全信用奖惩联动机制、探索建立市场退出和行业禁入制度为重点的行业信用建设试点。(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有关部门、有关市县参加)

21、示范工程七: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加强法院系统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体系。完善行贿档案查询制度,建立健全行贿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抓好司法从业人员的信用基础建设,规范司法执法,提高公权力使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省委政法委牵头,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参加)

四、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22、在《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出台后,做好规划的宣传解读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展情况和下步打算,解读规划主要内容;在大众日报、省广播电视台等主要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

23、组织开展“信用山东周”活动。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在“信用中国”官网以火炬接力形式依次开展地方信用周活动。周密策划活动方案,广泛汇聚各级、各部门、各行业的信用建设成果,全面展示“信用山东”建设的重点、亮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参加)

24、对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领域进展情况、亮点工作、典型事例等进行宣传报道,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全民自觉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开展信用教育培训示范项目,提高青年诚信道德水平,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建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信息员制度。“信用山东”官方网站建立后,各成员单位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单位及其他方面信用体系建设有关信息,拓展信息来源、丰富宣传内容。(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

26、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督促机制和第三方评估机制。将信用建设作为一项固定内容纳入到文明城市和文明单位的考核范围。(省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

27、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各级、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健全组织体系,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