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发明家”需全程无死角的监督
2014年12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当庭宣判,裁定减去足协原副主席南勇一年有期徒刑,减刑原因之一是南勇在服刑期间发明4项专利,获得监狱方表扬。
我们发现,在公开报道中,因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而获得减刑的现象并不少见,仅是有姓名可查的原官员、名人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的例子就可数出多例。
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而其中“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据刑法规定应当减刑。
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此条款,其本意是想鼓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用知识回报社会。但现在却出现一些机构专门以此牟利,北青报记者调查暗访了多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发现其网站上明确标明为监狱服刑人员提供发明申请专利减刑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为服刑人员量身定制发明成果。且这些机构对不同的监狱、不同的服刑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化的服务。
笔者看后颇为吃惊,若按此情况,许多“监狱发明家”的成果,可能创意并非出自本人,且发明过程极易掺假。这里面起码有几个环节值得各方警惕。
首先是知识产权代理方,谁来监管?根据中国专利查询系统显示,服刑人员具备发明成果之后,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为申请专利认证。但据报道来看,显然这块已经出了问题。如果服刑人员不想自己发明,代理机构可以帮忙联系卖家进行专利转让,如果自己有意愿搞研发,他们还可以提供全套设计服务,如此一来,这跟学术造假和花钱购买学术期刊的文章登载权有何区别?
其次值得警惕的还有监狱管理方。据记者采访,针对如何判定发明为犯人本人所创造,而不是亲人探监时或其他方式将发明设计传达给服刑人员,如何裁定不同的发明创造和减刑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监狱和相关部门尚不清楚相关规定,也不能明确回应。这就说明,在对服刑人员搞发明创造的相关监管方面,监狱方几乎是囫囵吞枣,对发明创造的申请流程,可能更无过多了解。
另外,刑法中对此条减刑的相关规定,也缺少细化和补充内容。我国刑法虽认定“罪犯在执行期间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构成重大立功,应当予以减刑”。但是,究竟什么样的专利可以申请减刑,如何认定、如何申请等问题,尚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定。一些地区仅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出台了相关规定,此领域的一些空白点,也会让一些机构和个人钻了法律空子。
由此可见,如何让“监狱发明家”专心发明创造,而不是“别有用心”,需要顶层设计的完善,更需要全程无死角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