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11种情形纳入监督

22.02.2016  09:27
山东省司法厅与省检察院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监督范围内的一般案件应当确定三名以上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重大案件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确定五名以上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

  山东省司法厅与省检察院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监督范围内的一般案件应当确定三名以上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重大案件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确定五名以上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 

  意见提出,要把人民监督员反映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11种情形全部纳入监督范围。对发现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以及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案件重新审查后拟维持原逮捕决定的3类案件,应当主动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人民监督员认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存在其他8种情形、要求启动监督程序的,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对属于监督范围的事项及时提出拟处理意见并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执法评查等工作,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在查封、扣押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财物和文件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现场监督,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 

  在规范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方面,意见提出,检察机关应全面客观地介绍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对案件处理的不同观点和意见。人民监督员应当推举一人主持会议,根据案件情况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并形成表决意见。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全面审查、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评议和表决意见,依法作出决定。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组织案件监督的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未被采纳的,组织案件监督的检察院应当作出相应说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组织案件监督的检察院申请复议。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反馈申请复议的人民监督员和承办案件的检察院。(赵 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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