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内部监督执法有了利器 全国推广"莱芜经验"

08.02.2015  23:01
围绕公安系统这一难题,莱芜市公安局通过探索实践开出“良方”。

  ■公安执法监督力量分散、落实不力,一直是公安系统的“内伤

  ■监督由分散向权威高效转变,敏感事项由个人拍板向集体会诊转变

  ■莱芜市公安局公安执法实现零变更、零撤销、零败诉、零赔偿

  一些地方的公安批捕率普遍偏低,“抓完就放”现象一直存在,其背后的成因是错案率高、败诉率高。围绕公安系统这一难题,莱芜市公安局通过探索实践开出“良方”。

  2014年,莱芜市公安局公安执法实现零变更、零撤销、零败诉、零赔偿的“四零”目标,这与他们首创的执法监督委员会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

  执监会对重大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以及复杂疑难案件,统一把关,集体表决,有效避免了公安执法过程出现的人为错误。

  今年1月,公安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莱芜市公安局的这一经验。

  69人取保候审引发的争议

  “我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尚不构成骗贷案件,此案还需要进一步取证审核。”1月13日,莱芜市公安局执法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刑警支队提交的一起骗贷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办案民警魏常青第一个发言。随后,成员们相继提出意见和看法。最终执监会形成结论,及时纠正了原来按骗贷罪办理的办案思路。

  公安执法监督力量分散、落实不力,一直是公安系统的“内伤”。如何加强监管,降低错案率,把案件办理得更公正?2012年,取保候审引发群体事件,引起局领导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思考。

  2012年,莱芜市取保候审的一系列案件在群众中引起较大争议。“抓完就放”让百姓对取保候审制度不理解,产生质疑。这引起莱芜市委市政府的关注,专门开会研究解决办法。公安局紧急组成了一个临时小组专门审查取保候审的案件,当年有69个人被取消了取保候审。

  这个临时小组在关键的时候起到了对公安执法“把关”的作用。莱芜市公安局反复研究,最终将临时小组制度坚持了下来,并取名执法监督委员会,由局党委成员、法制部门人员和办案民警等人员组成。起初只审核取保候审案件,慢慢地一些重大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复杂疑难案件,也被提交到执监会上讨论。

  “执法监督委员会制度有效地发挥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所有案件及其办理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发现任何问题及时有效监督和纠改,守住了公平正义的执法生命线。”莱芜市公安局局长王茂祯说。

  执监会定期或根据案情临时召开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例会。这相当于“集体会诊”,大家形成共识,难题迎刃而解。执监会使办案单位和民警有章可循,在执法活动中更有底气了。

  2014年5月份,莱芜市公安局正式决定在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推广执法监督委员会制度。在派出所成立执法监督小组,由所在单位一把手担任主任和组长,统领所有内部监督职能。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重大事项进行统一把关,集体表决。

   320万条采集信息 实现“关口”前置

  “这是10分钟前的一起斗殴立案报告。一经立案,即刻进入了我们执法办案监督管理系统,系统会自动生成对违法犯罪信息的关联串并、循线追踪、锁定抓捕、反查取证。”莱芜市公安局法制支队队长张期峰在110接警室向记者介绍。

  每天登录执法监督管理系统已经成为每个民警的工作习惯。在莱芜市公安局,每位民警都有自己的责任田,常年联系一个村或一个企业,这被称为“四个一”工作模式,即“一村一警、一企一员、一人一策、一户一档”。“四个一”工作开展两年来,莱芜民警共走访群众和企事业单位28万余户,暂住人口、出租房屋、重点人群、行业场所的登记率达100%,采集录入信息达320万条。

  这320万条基础信息,成为执法监督委员会研究案情的得力助手。执监会召开时,全市所有接警记录,包括全市各支队、各分局、派出所所有案件,以及所有涉案信息,都可以在信息管理系统上展现出来,随时提供参考。

  莱芜市公安局政委王维平告诉记者,“实践证明,执法监督委员会制度和办案信息管理系统相互配合,改变了以纪委、督查部门事后监督为主的传统模式,实现了‘关口’前置,案件审理更加精准,案件结果更加公平。

   三项“军规”杜绝执法随意性

  随着执法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完善,敏感事项由个人拍板向集体决策转变,复杂问题由临时动议向超前谋划转变,执法监督由零星分散向权威高效转变。

  在民警执法规范上,莱芜市公安局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建起一套公安执法标准,包括执法语言、执法行为、执法程序三方面标准,被称为公安执法的三项“军规”。内容囊括全市公安机关全部执法行为,涵盖了从接警立案到案件终结的执法办案全过程。

  在执法监督委员会成立不久,曾出现一种倾向,即有的民警不管大案小案,自己不担“是非”,都给执法监督委员会报了上来。

  依据执法程序里的相关规定,有效避免了办案单位推卸责任的行为:凡需上会的案件,必须经法制部门审核;凡确定上会的案件,办案单位须先经本单位执法监督小组研究并提出具体意见。

  对此,王茂祯局长直言:“执法监督委员会不是削减办案单位和民警责任,出了问题还是要追究。我们落实主办侦查员责任制,执法在标准下运行,让民警有法可依。

  执法标准体系实现了对各警种、各岗位、各执法环节的全面覆盖,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源头上杜绝了执法的随意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