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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2018  17:00

  《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对外公布。济南市提出,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山东企业1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均可获奖,最高奖励达2000万元。

  济南市提出,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济南市竞得土地建设总部办公用房,按照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和建安成本的50%补助总部企业;在济南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成本的50%进行补助;在济南市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可按照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5年。对以上补助,企业可自主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企业享受补助期间,违反规定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的,撤销认定资格,退回所得补助。总部企业新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1%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此外,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山东企业1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亿元的,给予经营者(法人代表或负责人)2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每提高30亿元,再奖励20万元,依此递增。   在总部企业的认定上,济南市明确,在济南市境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济南市产业政策导向,依法经营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这些条件包括:企业(不包含房地产企业)及其驻济子公司、分支机构上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2000万元以上,且市外分支机构或市外子公司不少于2家的法人企业(控股母公司符合条件的,只认定母公司);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品牌5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且上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1000万元以上的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功能总部或一级分公司;由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等。(记者 王彬)

[ 责任编辑:秦来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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