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富有成效

09.12.2015  09:47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积极稳妥推进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得到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的充分肯定。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顶层设计。司法厅党委把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作为司法行政系统重点改革项目之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省司法厅与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印发了《关于全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联合省检察院制定出台了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工作保障、培训、考核、奖惩和任职宣誓等七项管理制度。起草了《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提交省司法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审议。

    二是加强选任工作,确保人员素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严格掌握《实施方案》确定的选任条件,按照选任程序认真做好选任工作,确保了选任质量。工作中,坚持“优中选优、好中选好”的原则,合理安排名额分配,保证了人民监督员来源的广泛性、民主性和公正性。共为省检察院、济南铁路运输分院和17市检察院选聘人民监督员1138人,其中机关人员占19.2%,事业社团人员占24.8%,企业人员占27%,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占10%,基层群众和其他人员占19%。

    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制定详细培训计划,采取专家授课、座谈讨论、人民监督员上讲台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省检察院在师资力量配备、培训内容、考察地点等方面给予支持。截至目前,已举办培训班12期,累计培训人民监督员及工作人员1900余人次。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临沂、菏泽等市分别举办了初任培训。青岛、德州、聊城、济宁、莱芜等市人民监督员参训率达到了100%,人民监督员履职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四是加强人员管理,促进健康发展。坚持边试点边总结,从理顺关系、完善机制入手,不断探索人民监督员管理新路子。建立考核制度,对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参加培训及在履职过程中遵纪守法和道德操守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建立奖惩制度,依据年度考核情况,对人民监督员作出奖惩和惩戒的决定。截至目前,省司法厅已组织5名人民监督员参加了省检察院的2次执法座谈会、5次案件听证活动。各市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案件75次,切实发挥了作用。

    五是加强工作保障,夯实履职基础。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协调解决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涉及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保障等问题。省司法厅向省财政争取人民监督员专项培训经费196万元,成为争取专项经费最多的省份。省财政厅同意将人民监督员业务经费和履职经费等列入2016年财政保障范围,作为专项经费单独列支。淄博市将人民监督员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定了发放标准。截至目前,全省大部分市人民监督员经费都实现了单独列支、全额保障,保障了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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