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41省直部门公布裁量权基准 将制电子手册

17.11.2014  12:38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摘登

  □ 本报记者 张春晓 贾瑞君

  在行政处罚领域,因随意执法、人情执法、关系执法造成的“同案不同罚”现象广受诟病,根源就是行政处罚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滋生了寻租空间。去年底开始,我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把裁量尺度由“弹簧尺”变成精细“刻度尺”,截至今年9月底,在全省71个省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中,已有41个 省直部门 公布行政裁量权基准。

  10月10日上午,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焦志敏等三名民警巡逻至辖区高诸路时,发现一辆破旧的桑塔纳轿车正在路上缓慢行驶。驾驶员在看到交警后,猛然加大油门想快速驶离。民警见状,立即下车拦截。经查,该车属等待报废车辆,驾驶员宋某为准备驾考租了这辆车练手。没想到刚练了没多久,就被交警查个正着,当场被罚款2500元,行政拘留7日。

  受到重罚的宋某后悔不已,同时也提出质疑:“罚款2500元,是不是太多?

  交警告诉宋某,根据《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驾驶报废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两项顶格处理应处罚款4000元;根据今年新出台的《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证驾驶小型载客汽车罚款1000元,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小型载客汽车罚款1500元,两项合并处以罚款2500元。

  一番解释后,宋某说:“原来两项最多罚4000,最少罚400,到底是多少咱也不懂,现在罚多少有硬杠杠,心服口服。

  “在长期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治安案件的选择性处罚缺少统一标准、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过宽以及执法主体认识差异等因素,执法随意性问题比较突出,导致出现‘同案不同罚’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安机关执法的公正性、权威性受到质疑,也给少数民警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办人情案提供了可能。”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总队长张培林称,今年1月1日起,我省公安机关在全国率先对涉及公安工作的277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量化,根据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分别细化,并予以归纳、分类,力求全面细致,为全省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提供可操作性的依据。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题中之义。去年11月,我省就出台了《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随后省政府法制办向71个省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下发通知,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公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截至9月底,已经41个省直部门完成。记者了解到,目前未公布的情形主要分两种:一是有些部门(单位)因涉及保密规定或者国务院部门对该项工作有统一部署等原因,作出了暂缓制定、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书面说明;另有一些部门(单位)因行政处罚数量多需要充分准备再进行公布。

  “很多法律、法规、规章都有类似‘应当’‘可以’‘从轻’‘从重’等行政处罚情形,这种自由裁量权在运用中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有时会显失公平,表现为畸轻畸重,出现的‘合法不合理’问题,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政府及行政部门的形象,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省政府参事邓相超说。

  如果一家企业在具备生产条件但并未取得生产资格时进行了特种设备生产,按规定可处10万—50万元罚款,而到底是罚10万还是50万,放在以前,这中间有较大的弹性。“现在,省质监局梳理了53部法律、法规、规章,细化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事项401项,对于每一种违法行为,原则上确定为5个处罚阶次,例外情况确定为3个或4个阶次,共划分出1600余项阶次,每个阶次对应一种具体行政处罚情形,使全省质监系统行政处罚使用同一把刻度更细致的‘尺子’,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度量’。”省质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上面提到的情况,如果是对社会危害度较小,属于违法行为中较轻级别的将一律处罚款10万元。

  实际上,从2005年开始,淄博等地就开始探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并取得明显成效,但因为各地自行开展,由此也带来不同地区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同等类型的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不均衡。“一个市内各区县有各自标准,现在省市各部门自上而下统一标准,有效维护法律公平。”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