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省级标杆企业“两个体系”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11.12.2017  17:15

鲁建安办函〔2017〕1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有关市城管局,“两个体系”建设省级标杆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双预防体系”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现就建筑施工省级标杆企业“两个体系”建设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评安排

    (一)自评要求。12月10日至15日,各标杆企业组织人员按照《山东省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验收评定标准(试行)》(见附件)对本企业两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评,并填写相应记录,写出自评总结。自评总结内容包括企业内部“两个体系”建设与运行管理、取得成效、发展思路及措施、自评结论等。

    (二)报送材料要求。企业完成自查自评工作后,应于12月15日前将自查自评记录、自评总结经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

    二、省厅评审安排

    (一)审核抽查。12月16日至3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对标杆企业报送的自查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标杆企业自查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印证企业自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确定结论。2018年1月10日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企业自查自评及抽查情况综合确定企业评估结论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三)结论应用。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双预防体系”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评估结果作为“两个体系”验收和奖励的主要依据,对评估不合格的企业予以摘牌,取消其省级标杆企业称号,所有评估结果将记入省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市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对标杆企业“两个体系”建设自评情况严格把关,确保评估材料客观、公正,如实反映企业“两个体系”建设运行情况。

    (二)没有省级标杆企业的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明确一家综合实力强、“两个体系”建设基础好的典型建筑施工企业,按本通知要求一并参加评估,具备条件将统一公布为建筑施工省级标杆企业。推选企业情况请于12月12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评估结果根据《山东省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验收评定标准(试行)》打分确定,得分80分以上为优秀,60分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标杆企业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管控清单而未实际运行、不按时上报和弄虚作假的,直接判评为不合格。

    联系人:曹延东,联系电话(传真):0531-87080852,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山东省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验收评定标准》(试行)

        建筑施工行业省级标杆企业名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