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着重围绕七类案件的办理开展释法说理

28.06.2017  17:23

  最高检28日发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指出对涉及群众性利益、可能引发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各级检察机关要以案释法。

  修订后的规定共五章27条,较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操作上更加细化,采用分章表述后层次更加清晰,为各级检察机关开展以案释法提供更加规范、明确的操作指引。

  “规定就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或者办结案件后,如何向诉讼参与人、利益相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单位释法说理进行了集中规定。”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線杰介绍。

  规定指出,检察官着重围绕涉及群众性利益、可能引发上访或群众性事件的案件;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存在误解,释法说理有利于明确法律含义、阐明适用法律理由的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涉及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等七类案件的办理,开展释法说理。

  规定指出,检察官办案释法的对象包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及其诉讼代理人;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实名举报人、发案单位;控告申诉案件的控告人、申诉人;国家赔偿案件的赔偿申请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案件涉及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利益相关等案件有关的人员的单位;对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可能存有异议的相关办案机关。

  此外,规定还对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范围、方式作出归纳和补充。

  在以案释法的案件类型方面,规定明确要求“检察机关正在办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培育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案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较大争议,可能引发重大涉检舆情,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等六种适合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类型。

  在释法方式方面,规定结合近年来检察宣传、检务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经验,新增了“利用检务大厅、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发布以案释法相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以案释法”和“通过案件公开复查、举行听证会、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开展以案释法”三类释法方式。 

作者:于子茹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