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新疆16斤金块不算"矿产" 应归发现者

07.02.2015  13:49

    狗头金是无主物,归先占者

  当新疆一名牧民偶然捡到一块重达7850克的狗头金时,他可能不会想到自己同时也“捡起”了一场法律争议。   对于偶然发现的物品,法律并非没有规定。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也即全民所有;文物保护法规定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的一切文物归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隐藏物、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只不过,有时候上交后获得奖励数额非常低。新疆牧民所捡到的狗头金,也有人认为应该交给国家,理由就是其属于矿产。但这种认识,未必准确。   法律虽然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无序的滥采、滥伐、浪费,防止“公地悲剧”,保护环境,保证可持续发展,而不是与民争利。对在野外偶尔发现的狗头金,不能简单地解释为“矿产”而视为国家所有,它们顶多不过是有点特殊的石头而已。哪怕这个特殊性是贵重。   因此,此次新疆牧民所捡到的纯系偶然发现的无主物,而非有意识勘探或开采的“矿产”,未妨碍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无损于矿产及自然资源开发秩序,无损于环境保护,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它不过是老百姓生活中有益无害的“惊喜”——尽管这个惊喜有点大。法律应尊重合法先占,没必要将惊喜变成黄粱一梦。▲(作者支振锋是《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   延伸阅读:   法律学者顾则徐:牧民捡到的狗头金不能算矿产   一个地质工程师不能拿着一块花岗岩,就说这是一个花岗岩大山。某个公民不能指着家里一块花岗岩石头,就说自己家里有花岗岩矿或岩矿资源。个别的天然金块不能等于矿产或矿产资源。这是很基本的逻辑问题,一些律师为什么会不明白呢?这是由于先入为主的观念所致。长期以来,立法存在一个消除、限制公民私产权利的倾向,在人们的脑海里种植下了家庭以外都属于国家所有的病毒。但是,在所有权面前黄金与垃圾具有质的平等,不能黄金归国家,垃圾归公民,《民法通则》第79条必须是在国家也承担收缴全部“所有人不明”垃圾之责任,才能够是合乎逻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