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推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助推万众创新

25.12.2015  10:44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创新创业和促进产业升级,11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进一步调整了研发活动的定义,扩大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新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放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现行研究开发费用政策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并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这次政策调整,参照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采取了反列举方式,规定除了不宜计入的研发活动之外,其他都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内。也就是说,一些新兴业态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二是扩大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费用范围。原来享受优惠的研发费用只是限于专职研发人员费用,以及专门用于研发的材料费用、仪器设备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等,不包括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等。这导致了一些包括企业共同承担的研发活动,不能完整地计入到研发费用的范围之内。这次政策调整,在原来允许扣除费用的基础上,又将外聘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也纳入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研发费用范围的扩大能够使企业更多更全面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将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起到促进作用。       三是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但很多企业由于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申报的时候就不符合条件。这次调整,只是要求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科目设置辅助账,辅助账比专用账简化得多,这样企业核算管理更为简化。       四是明确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追溯享受政策。有些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原来符合条件但是没有申报,今年在进行核算时,发现这些活动是可以列入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只要符合当时的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向前追溯3年。这条规定为因故未能在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提供了一个补救的机会,从而确保企业在税收公平的原则下能充分享受这一优惠。       五是减少审核程序。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需要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书。调整后的程序是,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的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不需要拿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要查证时再提供。如果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税务机关直接跟科技部门协商,由科技部门提供鉴定。企业在享受政策通道方面更便捷、更直接、效率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