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13.07.2015  13:37

措施》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在资金方面,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鼓励地方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积极落实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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