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下月起禁黄标车上高速 违者罚200元记3分

28.10.2014  16:37
  □记者 吴永功 通讯员 张波

  生活日报10月27日讯 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11月1日起,交警部门将依据新规定加大 黄标车 查处力度。凡是违法在我省高速公路行驶的黄标车,以及闯入城区范围内的黄标车,一律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这就意味着,我省111万辆黄标车不能上高速。

  为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10月13日,省政府发布了《 山东 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的通告》,进一步明确了我省黄标车限行区域及违反限行规定的处罚标准。黄标车是指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生产时间一般在2000年以前,供油方式为化油器)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生产时间一般在2008年以前),不包括三轮汽车、摩托车和低速货车。根据《通告》要求,自2014年11月1日起,全省所有设区市的城市建成区、县(市)城区和高速公路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

  记者从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了解到,11月1日起,民警将加大对黄标车、无标车、冒黑烟车、未检车、报废车等重点车辆的查处力度。对黄标车闯禁行、无标车违法上路、驾驶报废车上路、车辆逾期未检验、机动车排放黑烟、伪(变)造环保检验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城区及高速公路监控设备也将对进入禁行区域的黄标车进行自动抓拍取证。记者了解到,在此之前,交警部门已将环保部门提供的黄标车数据库录入监控系统。根据省公安厅此前公布的数据,我省黄标车数量为111万辆。

  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顶格处理。对黄标车闯禁行交通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元,驾驶人记3分的处罚。另外,对查处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存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或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一律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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