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鼓励种子企业并购科研机构 提高商业化育种能力

26.09.2014  16:11

  9月5日,部分种企负责人、销售大户等参加菏泽玉米新品种观摩会。(资料片)

  9月25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充分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省农业厅副厅长王登启告诉记者,经过几年来的整合与发展,在粮、棉、油、菜等作物品种的研发与推广方面,我省涌现出一批优势种子企业,形成了各具特色和较强竞争力的企业。但是,我省种业存在着三方面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支持或解决。”

  “九五”以来,我省成功选育推广了以登海605玉米、济麦22小麦、鲁棉研15抗虫棉等为代表的一大批突破性优良品种,小麦、玉米、棉花、花生、蔬菜、食用菌等作物育种水平居全国领先地位。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主要农作物品种更新换代了5-7次,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到97%以上,良种对粮食增产的贡献率达到了45%,创造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王登启表示,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趋紧、自然灾害频发重发等多种不利因素影响下,农作物种业的发展,为我省粮食生产“十一连增”提供了强有力的品种支撑。

  而王登启所说的“三方面突出问题”为:一是种子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不突出,总体上仍是“小而全”,育种资源和人才不足,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突破性品种少,成果转化率低。二是科研、教学单位与种子企业分工不明确,商业化育种体系尚未建立,科研人员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三是对种子产业化政策支持力度不够,投入不足,种子管理体系力量不足等。

  为此,意见提出,骨干种子企业每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要不低于6%,鼓励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整合现有育种力量和资源,建立股份制研发机构,提高商业化育种能力。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尽快做大做强,构建“育繁推一体化”的种业体系。与此同时,改革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产权明晰、股权多元、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科技型种子企业。

  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要在2015年年底前实现与其所办的种子企业脱钩,其他科研院所要逐步实行企业化改革。鼓励种子企业牵头组织研发力量,承担良种科研攻关任务。省有关科技计划和专项以及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优先向符合条件的种子企业倾斜。支持企业建立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泰山学者种业人才计划。

  为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我省提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国家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以上市公开交易。农业、科技、财政等部门要研究确定种业科研成果机构与科研人员权益比例,并在部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试点。另外,建立种业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平台和托管中心,制订交易管理办法,禁止私下交易。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可以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另外,我省将加强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种子基地建设。省财政科研经费用于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比重将会加大,而用于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杂交玉米、杂交棉花和蔬菜商业化育种的投入,将逐步减少。省财政还将投资并吸引社会资金共同设立现代种业发展基金,支持种业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王登启说,2020年,我省力争培育15家在国内外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建设30个小麦、玉米、棉花、花生、蔬菜、果茶、林木等商业化育种(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