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下放科技成果处置权限 收入留归单位奖励发放到人

29.10.2015  13:05

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情况。(齐鲁网记者 张雯婷 摄)

齐鲁网济南10月28日讯 (记者 张雯婷 韩薇)10月28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财政厅副厅长窦玉明、省教育厅副厅长郭建磊、省科技厅巡视员徐茂波、省人社厅副厅长刘杰、省审计厅副厅长姜芳解读《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据介绍,山东力破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通道,进一步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添油加力。

今年起,山东在全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改革,将下放科技成果使用与处置管理权限,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对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70%,奖励直接发放到人,另外,山东省将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免责政策,政策投资损失不纳入考核范围。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

为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调动单位积极性,改革后,对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备案。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对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对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团队)奖励比例不低于70% 直接发放到人

山东省财政厅副厅长窦玉明介绍,为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动力,《意见》明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在扣除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费用后,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科研负责人等重要贡献人员(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70%、不超过95%,团队负责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单位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有优先处置权。考虑到股权投资风险较大,参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股权超过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分配方案要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省人社厅副厅长刘杰解释说,过去,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主要采取课题费形式,通过财务报销发放给个人,既加大了财务管理成本,又不利于调动人才积极性。改革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可以直接发放给个人。为确保奖励政策落实,避免奖励支出挤占工资基数,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用于人员奖励部分,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水平上限限制,由单位按本意见规定自主发放,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实施风险免责 政策投资损失不纳入考核范围

另外,我省将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免责政策。由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偶发性强,市场风险较大,企业经营状况难以判断,多数项目短期内没有收益,甚至转化失败、企业破产。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约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改革后,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取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发生投资损失的情况,经审计确认后,不纳入对高校、科研院所资产增值保值的考核范围,

省科技厅巡视员徐茂波表示,我省同时要求严格履行科技成果境外转让程序,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改进科研管理和评价方式,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制度和收益分配方案,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在本单位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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