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税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山东省税务系统

10.11.2014  12:35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山东省地税局联合起草的《山东省税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山东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的目的和意义

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大背景下,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既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也是实现税收执法公平的需要,也是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和“春风行动”相关要求的具体举措。将有利于从机制上加强对税收执法权运行的监控,降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纳关系的和谐。

二、《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29条,内容主要涉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概念,制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法定程序等,同时规定了依法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回避权、陈述申辩权、知情权和救济权等法定权利,并对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情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行使裁量权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明确,特别对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适用进行了规范。

裁量基准》共涉及52项税收违法行为,按业务内容分为7大类:违反税务登记类、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违反发票管理类、违反纳税申报类、违反税款征收类、违反税务机关检查类、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能协税类。每一条裁量基准由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5个部分组成。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将违法程度分为“轻微”、“一般”、“较重”和“严重”4个档次,并明确相应的处罚标准。具体处罚标准的规范把握了以下原则:轻微,可不予处罚,或者按照较低标准进行处罚;一般,其上限为低于或者等于法定的除情节严重以外的处罚标准;较重,其上限一般为法定的除情节严重以外的处罚标准;严重,其上限一般为法定情节严重的处罚标准。处罚标准的制定原则上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细分处罚标准,但是由于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地域差异等,又保留了一定的裁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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