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车第一案"开庭 原告控诉客管办执法依据不足

15.04.2015  20:05

   中国山东网4月15日讯 (记者 孙杰 通讯员 迟忱)今天上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超起诉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客管中心)行政处罚一案。由于本案涉及 “专车客运服务”而备受关注,也被媒体解读为“专车服务第一案”。法庭上,原告坚持不承认自己是专车运营,他自辩的主要理由是客管办的执法依据不足,执法程序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原告陈超诉称,其于2015年2月收到被告单位做出的鲁济交(01)罚(2015)8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以其“非法经营客运出租汽 车”为由,对其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原告陈超认为该处罚决定存在处罚主体错误,认定事实错误, 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诸多情形,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书。

  2015年1月7日,陈超通过“滴滴打车”接到了一单从济南市八一银座到济南市西客站的单子,到达目的地后,适遇客运管理中心的执法人员检查,执法人员询问陈超和两位乘客是否使用打车软件过来的,一开始陈超和乘客都予以否认,只称互相是朋友关系。执法人员反复做乘客工作,要乘客配合调查,乘客最后承认是用“滴滴打车”要的车,并称“要30块钱, 还没支付呢。”随后,陈超也承认使用了打车软件。客管中心遂依据《山东省道路运逾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暂扣车辆,并要求陈超在规定时间内到客管中心接受处罚。陈超就处罚决定申请听证,经过听证,客管中心维持了处罚决定。

  被告市客管中心辩称,被告作为管理机构,有权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客运经营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事实清楚,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原告所主张的“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不成立。

  庭审中,双方紧紧围绕法官整理的原告是否具备起诉资格,其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被告是否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被告所作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被告做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被告所作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五个焦点问题进行辩论,法庭当庭播 放处罚发生时的录像,双方逐项发表各自的意见。

  经过近三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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