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

04.05.2015  19:32

各市文广新局、省文化馆: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馆建设、管理与服务,发挥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用的作用,促进文化馆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每四年进行一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的要求,文化部决定于2015年开展第四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对所有县级以上的文化馆进行重新评估定级。以此为契机,为摸清底数,充分发挥文化馆系统在弘扬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和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阵地作用,按照文化部工作部署和要求,将我省评估定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评估定级范围为全省省、市、县(市、区)文化馆,因基建、拆迁等情况无法参加评估的,须由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出具情况说明,报省文化厅。本次评估工作结束后至下一次评估工作开始,文化部将不单独受理未参评馆的评估定级工作。

  二、评估标准

  评估定级工作以文化部制定的省级、副省级、地市级、县级文化馆评估标准以及文化馆评估公众满意度调查问卷为依据,评估数据一律采用2014年数据(标准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工作步骤

  (一)2015年4月30日前,省文化厅向全省下发评估定级工作通知,明确责任目标、时间节点和工作程序,提出评估定级工作要求。

  (二)2015年5月31日前,全省各级文化馆,按照文化部评估定级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将自评数据录入“第四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系统”。各市文广新局汇总本市各级文化馆自评情况(附件6),报送省文化厅。

  (三)2015年5月下旬,省文化厅组织全省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组学习评估定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

  (四)2015年6-7月,全省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组分组对全省参加评估定级的市、县级馆(自评二级馆以上的)进行实地评估。

  (五)2015年6-8月,各市文化新局引入第三方调查测评机构,按照第四次文化馆评估公众满意度调查问卷要求,对本市所有参加评估定级的文化馆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撰写满意度测评报告上报省文化厅。

  (六)2015年8-9月,文化部评估定级工作组对省文化馆和济南市文化馆、青岛市文化馆进行评估,并抽查部分市、县级文化馆。

  (七)2015年9月底前,省文化厅根据实地评估结果,审核确定各市、县文化馆自评录入的相关数据,撰写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和满意度测评报告,上报文化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争取支持。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对于提高文化馆工作水平,推动现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次评估,是对县以上文化馆的全面、重新评估,自本次评估结束至下一次评估工作开始,文化部将不单独受理未参评评估定级工作。各级文化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对照文化部评估标准和我省要求,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文化部门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领导支持,加大投入力度,为各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抓住机遇,以评促建。各级文化部门要抓住参加评估的契机,积极探索文化馆法人治理结构模式,推动文化馆流动服务和总分馆制、文化馆数字化等建设。以弘扬传播优秀传统文化为重点,实施礼乐文化工程。要对文化馆的基础设施、业务建设和服务水平进行一次全方位的检查,从中寻找差距,查漏补缺,整改提高。要积极争取支持,改善办馆条件,不断创新文化服务方式,努力改进各项业务工作,提高全省文化馆整体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严审把关,实事求是。省文化厅将本着从严掌握、宁缺毋滥的原则,对所有参加评估定级的文化馆进行逐一材料核查和实地评估。要严肃评估工作纪律,排除一切可能影响评估工作正常进行的因素;严格评估标准,按照文化部评估标准进行逐项评估打分。各级文化部门也要按照这个原则,组成专门评估工作队伍,在自查自评和材料上报过程中,按照文化部评标准要求严格把关审核,坚持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和防止弄虚作假。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参评资格,并通报批评。

  五、其他事项

  (一)省工作组将采取实地查看,核查资料,群众走访等方式进行评估,具体到达各市时间另行通知。

  (二)各市相关工作材料,请于规定时间报送至省文化厅公共文化处。(文件及附件内容可从山东省文化厅网站公告通知栏中下载)

 

  联系人:赵大朋 赵海存

  联系电话:0531—86568803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省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doc
2副省级城市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doc
3地级市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doc
4县(市、区)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doc
5第四次文化馆评估公众满意度调查问卷.doc
6第四次文化馆自评情况统计表.doc  



 山东省文化厅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