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户籍新规!“8+4”类“黑户”落户不再难了!

30.03.2016  08:04

   文丨萧美人

  还在为收养了孩子,却迟迟无法为孩子上户口而发愁?还在为因嫁入外省“”了户口而尴尬?别担心,国务院办公厅已于今年1月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全面解决八类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在山东的小伙伴,“爆三样”(微信公众号:sdbaosanyang)的样妹再附赠大伙儿一个好消息,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相关实施意见,在解决好上述八类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行细化,又增加了四类无户口人员情况,将全面为百姓群众解决好户口登记问题。还在“黑户”的小伙伴们,现在就可以前往离您最近的派出所咨询落户事宜,警察蜀黍说了,随时发现,随时办理哦。

   国务院今年1月印发“落户”文件 八类“黑户”有望解决落户难题

  “黑户”问题由来已久,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全国约有1300万人口没有户口,其中60%以上是超生人员。2016年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为八类无户口人员办理常住户口,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一起来看看都是哪八类人员吧: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 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 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分类越细越好操作,山东新规增加弃婴、流浪者等四类“黑户

  在山东,由于一些个人因素、历史原因以及政策性障碍的影响,公民无户口现象在个别地方依然存在。3月28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就切实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印发相关实施意见,除解决好国务院办公厅《意见》中规定的八类无户口人员外,还将 重点解决四类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 。样妹了解到,这四类人员既不是山东特有,也并非区别于《意见》中规定八类人之外,而是为了方便各级各部门在实际开展工作过程中的摸底、登记、办理,便于群众根据自身情况“对号入座”,对《意见》的进一步贯彻和细化。具体如下:

   (一) 全面登记既不符合收养法规定又无法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被收养人员的户口。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后,因不符合收养条件而私自收养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具有亲缘关系的,可直接在收养人家庭所在地登记户口;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通过亲子鉴定排除亲缘关系的,收养人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动员其将被收养人送交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或社会救助机构登记户口。

   (二) 全面登记生活无着的滞站流浪乞讨人员户口。 对滞留社会救助管理机构3个月以上且无法查询核实身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救助机构提出落户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登记户口。

   (三) 全面登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户口。 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或被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落户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登记户口。

   (四) 全面登记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省的无户口人员户口。 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省的无户口人员,要根据口音、生活习惯、亲属关系等途径查明原籍,核实是否登记户口。原籍无法查清的,公安派出所可根据调查情况,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登记户口。

  看到了没,根据咱山东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上面提到的这四类“黑户”都有望彻底解决落户问题啦。在解决落户难题的同时,公安机关还将对这四类人及时采集血样检验,并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核查比对,发现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的,将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解决“黑户”问题,山东一直在行动

  依法登记户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有居住地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的基础,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实际上,山东省无户口人员登记工作这些年来一直处于“进行时”,样妹从山东省公安厅了解到,近年来省公安厅先后专门下发通知解决农村地区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规范出生登记程序等等,效果不错哟:

  2009年4月22日,省公安厅下发《关于认真解决我省农村地区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的通知》(鲁公通〔2009〕108号),积极稳妥、分类解决了一批农村地区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2014年2月15日,省公安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通〔2014〕74号),要求不得设置任何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简化了出生登记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

  2016年1月14日国务院出台《意见》后,山东省公安厅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96号文件切实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10号),并配套出台了《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6〕10号文件切实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积极有序推进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

  看到这儿,各位样迷应该明白了吧,依法登记户口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对于生活在山东的小伙伴们来说,如果您身边存在尚未办理户口的情况,可以对照上述“8+4”类无户口人员弄清自己属于哪一种情况;与此同时,警察蜀黍也正在全面开展摸底、登记工作。如果大伙儿还有啥不明白的地方,大可以放心地去附近的派出所咨询,对于符合条件的无户口人员,随时发现,随时办理解决哦。

  (部分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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