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69号文件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31.12.2015  18:34

  12月28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发〔2014〕69号文件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十八大以来,中央明确提出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强调要坚持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经济工作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首要任务,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能力建设,进一步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在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方面的事权与责任。今年1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明确了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目的、对象、组织、步骤和原则,并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于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本地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考核办法。
  山东是经济大省、人口大省,粮食生产、流通、加工转化和消费大省。总体看,粮食产需基本平衡略有结余,保障粮食安全有基础。但是,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人口持续增长、资源环境约束增强,继续稳产增产的难度逐年加大,粮食应急供应保障能力有待加强,保障粮食安全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更加复杂艰巨。《实施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明确维护粮食安全的责任,稳固全省粮食安全持续向好态势,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贡献。
  二、《实施意见》把握的原则是什么?
  《实施意见》在制定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一是把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明确的各项责任落到实处。《实施意见》提出,认真履行省人民政府保障全省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构建市长责任与部门责任有机结合的粮食安全责任保障体系,从横向、纵向两个方面对省直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的责任进行了细化,并就强化政策措施和监督考核提出了意见。
  二是体现山东实际和粮食大省的责任担当。《实施意见》集中反映了近几年省委省政府有关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重点吸纳了今年省委1号文件有关粮食工作的政策措施,强调牢固树立大食物理念,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能力建设,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切实保障粮食安全,体现山东粮食大省的作为。
  三是注重与国家粮食安全政策措施的衔接连贯。《实施意见》内容与国务院关于粮食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保持一致,结构上基本沿用国务院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若干意见的框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充实,同时将《考核办法》作为《实施意见》的附件进行处理。这样,既较好地贯彻了国务院要求,又与我省粮食发展大局合拍,与当前粮食重点工作连贯。
  三、《实施意见》的基本框架及重点内容是什么?
  《实施意见》的总体框架保持与国务院文件衔接,分10个部分29条以及1个附件。10个部分是: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调动和保护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流通能力,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推进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强化政策措施和监督考核。附件是《山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内容上重点强调了四个方面:
  一是在加强粮食生产能力上,强调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将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城镇化建设后复垦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基本农田进行保护,编制实施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提高粮食可持续发展能力,落实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提高种粮比较收益,充分调动政府抓粮和农民种粮两个积极性。
  二是在加强粮食储备能力上,强调按照国务院要求、全省总体布局和当地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充实地方储备粮规模,优化地方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完善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提高地方储备粮监管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
  三是在加强粮食流通能力上,强调制定实施山东省《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在全国率先建成与全省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的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体系,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加强产销协作,完善粮食调控机制,加强粮食监测预警和粮食市场监管,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四是在加强粮食安全保障措施上,强调建立粮食安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研究解决涉及粮食安全的生产、流通、储备等重大问题,加强对各市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督促检查,并定期进行考核,同时,将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审计内容。
  作为《实施意见》附件一并印发的《山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共11条,明确了粮食安全责任考核的对象、组织、步骤和原则,并对考核内容、评分办法、实施步骤、结果运用、工作要求等具体事项作了规定。重点对各设区市政府在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6个方面的工作进行考核。
  四、《实施意见》明确的粮食安全市长责任有哪些?
  《实施意见》要求各设区市政府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市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市长在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主要有8项:
  一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二是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三是管好地方储备粮,确保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四是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五是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六是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七是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八是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同时,为确保市长责任落到实处,《实施意见》要求各设区市政府将粮食安全市长责任细化分解到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并加强督促检查。
  五、落实《实施意见》有哪些具体措施?
  落实《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在政策措施方面。要求各设区市政府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加强对粮食重要政策的科学谋划、统筹设计,涉及粮食安全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要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粮食风险基金全部用于粮食方面并及时足额安排拨付。国家商品粮大省、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按规定用于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特别是用于“粮安工程”建设。农业、粮食等部门要落实好保障粮食安全的政策措施。农发行等金融机构要在信贷资金上给予支持。
  二是在监督考核方面。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设区市政府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设区市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约谈该设区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