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6月1日起正式施行
29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机制,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范围,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个体心理问题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精神障碍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位居首位,约占13%。我省18周岁及以上人群精神障碍患病率达到17.56%,其中严重精神障碍患病率占1.05%。精神卫生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严峻,问题突出。
为了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条例》设计了多项保障措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精神卫生工作财政投入力度,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机制,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范围,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条例》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为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提供帮助。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定向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公益慈善方式,推动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社会力量向精神卫生事业捐赠财产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条例》还明确了一系列预防措施,例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体系。学校应当设置心理健康辅导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心理健康指导;建立学生心理健康评估、预警和干预工作机制,及时疏导学生不良情绪,引导学生预防和减少心理行为问题,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
此外,《条例》还鼓励高校设置精神卫生和心理学专业,培养精神卫生专门人才,并要求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精神卫生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待遇水平,给予适当津贴。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范佳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