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出台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查办案件协作配合的意见

26.09.2014  18:29

东营市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查办案件协作配合的意见》,《意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的工作联系,强化协作配合,促进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联合办案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一是及时移送案件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将及时移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二是共同研判案件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收到的案件线索,可商请审计机关一起对线索的真实性、可查性进行分析、评估,共同研究初核的切入点、突破口。审计机关在入驻被审计单位前,纪检监察机关可摘要向审计机关提供涉及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线索。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在做好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可针对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的线索进行有针对性地审计,对线索反映问题进行初步了解。

三是实行工作成果共享制度。对移送的案件线索,双方应当认真、及时受理,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7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对方;纪检监察机关不予立案的,应说明原因,并退还有关材料。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将审计报告报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有从中发现线索并立案查处的,应将立案决定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四是积极开展协同办案。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可商请纪检监察机关提前介入。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涉及审计专业性的事项,可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查证。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工作中同时涉及同一线索的,应及时沟通协调,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联合办案。

五是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由双方轮流召集,特殊情况可由提出会议议题方召集。主要任务是交流工作情况,研究协作配合事项、移交线索办理情况等。参加人员包括双方分管领导、承办协作配合事项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会议召集方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经双方会签后执行。(颜玉丽)

烟台市委统战部助力海外山东籍企业渡过难关
    日前,获悉海外鲁籍企业遇到困难,外事侨务办
省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1月10日,省委常委会利用一天时间,外事侨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