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山东省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 会议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批复

11.09.2014  12:42
省环保厅:

  你厅《关于报请批复〈山东省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会议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请示》(鲁环发〔2014〕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山东省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会议空气质量保障措施》(以下简称《保障措施》),请你们负责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注意总结各市在会议期间防治大气污染、保障空气质量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促进城市空气质量改善的长效机制,以此为契机,推动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实现“十二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二、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亚太经合组织会议期间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根据《保障措施》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细化分解本市、本部门和本单位的任务,认真研究,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各市要切实加强对《保障措施》实施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搞好督促检查。济南、淄博、东营、德州、聊城、滨州等市作为承担我省保障任务的重点区域,要在全面加强燃煤企业、化工石化等工业污染源的综合治理的同时,加大对会议期间实施停产或限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要加强辖区内各类粉状物料运输和城市扬尘污染控制;遇到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和北京市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及时采取果断的应急减排措施。其他市在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实的同时,加强对各类重点废气排放源的监督管理,发现超标行为应立即责令停止生产;要加强重污染天气的预警预报和应急响应,并按照相应的重污染级别及时启动应急措施。

  三、要充分借鉴我省在2008年奥运会和2009年全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中的成功经验,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已建成的治污设施要确保正常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发挥治污设施的减排效应。2014年应建成运行的治污工程要加快建设进度,力争在会议召开前完成,努力减少区域污染物排放量。

  四、各市要加强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检查和在线监控,做好监测信息的发布工作,全面及时反映会议期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空气质量状况。要加强宣传引导,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支持、参与《保障措施》的实施,促进各项措施的落实。

  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抓好《保障措施》的落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强对已淘汰落后工业产能的监管,并积极做好发电机组环保调度,在保证安全供电的前提下,提高清洁能源发电和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机组的运行负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抓好设区城市的扬尘控制,加强对各类施工工地的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确保会议期间产生扬尘污染的工地停工;会议期间要加强城市道路和街道保洁,增加保洁频次。省公安厅要加快推进全省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展,抓好机动车的路检和限行区域内车辆的执法检查。省环保厅要做好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及时调度情况,加强督促指导,确保《保障措施》落到实处;抓好各项保障措施的组织实施、协调服务和督查考核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9日

  抄送: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