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启用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的通知

03.02.2016  14:35

 鲁建建字[2016]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济南市市政公用局: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推动许可信息公开和共享,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部令第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有关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省统一启用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以下简称“新版证书”)和证书打印模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新版证书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启用时间

2016年2月15日起,全省各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政)部门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施工许可模块打印发放新版证书。

三、新版证书样式说明

省厅统一印制新版证书,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书样本随本通知一并寄给各设区市。纸张规格为18.8cm×26.5cm,正本封面为蓝色,副本封面为白色,内页印有底纹、制证流水号、二维码、查询网址等防伪信息。扫描二维码可显示证书编号、制证流水号及其关联的全省工程项目数据库信息。证书编号根据住建部规定的统一编码规则,由证书打印模块自动生成。设区市授权单独管理但无独立行政区划代码的高新区、开发区等,可由设区市住建部门统一与省厅商定暂用发证区域编码。

四、证书打印渠道

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为使用通用版的设区市直接提供新版证书打印功能,为自建平台的设区市提供数据交换接口(接口标准见附件1)。

使用一体化平台通用版的设区市,通过平台完成施工许可网上审批后,输入证书制证流水号,自动套打发证。因证书损坏、打印失败、遗失补发而作废的证书,应将废证流水号录入打证系统。

使用自建平台对接的设区市,需按接口标准,抓紧组织改造升级,增加制证流水号管理、二维码打印和公开查询等功能。证书打印前,要确保该施工许可项目基本信息已同步到全省工程项目数据库。证书打印后,要及时同步证书信息(包括制证流水号),并上传发证扫描件,确保通过全省平台及时发布共享。

五、其他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要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严格审查把关施工许可要件,认真履行现场踏勘程序,跟踪做好许可后巡查监管。

(二)迅速宣贯部署。要迅速组织对施工许可管理一线人员进行宣贯,确保启用前熟练掌握政策要求和技术操作。使用自建平台对接的设区市,要抓紧组织推进一体化平台升级改造,确保启用前调试到位。

(三)强化工作督导。设区市住建(市政)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施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特别要重视做好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的指导和督导,确保规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毫无遗漏地纳入统一管理。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月调度统一纳入到一体化平台,省厅将定期汇总通报各市许可发证情况。

(四)加强联系沟通。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设区市明确施工许可管理联络员,调度汇总2016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发证需求,填写新版证书申领表(附件2),于2月2日前报省厅工程处。

政策咨询联系人:胡雪晶,联系电话:0531-87087015。

技术支持联系人:王伟,联系电话:0531-87087191。

 

附件:1.  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施工许可证证书信息交换接口说明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新版证书申领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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