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商加强网络交易监管 “双十一”促销有新规定

09.11.2015  22:38

   中国山东网11月9日讯 (记者 董理 通讯员 翟玉红 姚心晖)9日,记者从济南市工商局获悉,为规范网上集中促销活动,国家工商总局专门出台规定,首次明确交易平台不得限制“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而促销活动细则必须全部公示。为此,济南工商已相应加大网上巡查力度,维护“双十一”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交易平台不得禁止“七天无理由退货”

  今年的“双十一”成为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后的首个网络集中促销。该《暂行规定》首次明确了“双十一”等网络集中促销的定义,并对组织促销活动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参与促销活动的网店的法律义务作出详细规定。

  2014年出台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销售商品提出“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而在《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组织网络集中促销的第三方平台,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霸王条款”。

  据济南市工商局网络监管局局长王秀梅介绍,从以往的网络集中促销监管情况看,一些网络交易平台,为了减轻售后服务压力,会在用户注册的协议条款和促销活动登陆页面,标示“促销活动商品不享受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或者对于换货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标准作出较为苛刻的限制。在今年的“双十一”活动中,这种交易平台预先设置“七天无理由退货”门槛的行为,将会被按照合同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但‘七天无理由退货’并不适用于全部促销商品,”王秀梅介绍说,新《消法》规定,按照消费者要求定作的商品,以及鲜活易腐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已经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报纸、期刊四类商品,不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而消费者在订购时如果同参加促销活动的网店确认商品不宜退货,也不再享受此规定。建议消费者如果没有在商品展示页面找到“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保障条款,应首先向网店询问确认。

  促销活动内容必须详细公示

  一边是活动促销页面红红火火,另一边商品库存早已销售一空,这种令消费者扫兴的情况,将在今年“双十一”中得到改观。

  按照《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商品交易平台和参加促销活动的网店,必须在促销活动开始前分别在网站和网店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网络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等信息。而促销商品和服务一旦销售完毕,网店还必须在促销页面和购买页面及时告知消费者。

  王秀梅介绍说,规定促销细则事前、事后“双公示”,意在遏制通过发布虚假的促销信息,提升网店流量、骗取关注的行为。同时,为不存在的商品或服务发布促销广告,或者商品的性能、产地、价格、销售状况等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还会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工商加大网络市场巡查力度

  为落实《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维护“双十一”网络市场秩序,济南市工商局已相应加大了网络市场监管力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济南市工商局将辖区内规模较大的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和网上经营者,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并要求按照《暂行规定》要求,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据王秀梅介绍说,“双十一“期间,工商部门将重点加大对“先提价再打折”的消费欺诈行为、“商品售空仍促销”的虚假广告和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以及网售假冒侵权商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在经营地址位于济南的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或网店消费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可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申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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