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市场垄断行为发展趋势及危害研究

20.04.2017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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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与此同时,网络市场竞争日趋复杂、激烈,涉及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纠纷和案件不断增多。

有观点提出,互联网行业已经出现了垄断问题,如果不及时规制这些垄断行为,将对行业发展和消费者利益带来严重危害。相反的意见则认为,互联网行业发展的特点就是寡头竞争,甚至有人认为,互联网行业根本不需要反垄断。

本文作者认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内在要求,互联网行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能例外。对网络市场进行竞争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对推动互联网行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网络市场竞争的规律和特点

一是创新竞争。相较于传统产业,互联网产品的生命周期短,产品推陈出新快,有些互联网产品的生命周期甚至只有一两年。这迫使企业通过不断创新进行竞争,保持自我更新,创造出更能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新产品。创新的质量和速度关涉企业的生死存亡,互联网行业的“颠覆性”技术、商业模式和新业态层出不穷,不进步、不创新就面临灭亡。

二是跨界竞争。目前,互联网正加速向传统产业渗透,产业边界日益交融,新型商业模式和服务经济快速兴起,新业态不断衍生。互联网行业内不同细分领域的企业,经常为争夺用户资源而展开激烈竞争。无论是搜索引擎、社交网络,还是电子商务,一方面各自有不同业务,另一方面又都面向网络用户,通过提供免费或低价产品换取用户关注,具有明显的平台化发展和竞争特点。比如,百度在打造搜索帝国的同时涉足视频、音乐、安全等领域;腾讯背靠10亿海量用户,可以轻松进军游戏、邮箱、团购等领域。这种竞争已经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行业竞争,而是一种崭新的平台竞争、跨界竞争。

三是寡头竞争。随着互联网行业的深入发展,竞争者迅速进入市场,又迅速退出市场,“赢者通吃”现象愈来愈明显。互联网企业依靠技术创新和用户规模,容易实现较高的用户黏性,形成高度集中的市场竞争格局。当前,在中文搜索领域,百度全球最大,占据80%以上中国搜索市场份额;在即时通信领域,腾讯则占据90%以上的市场份额;阿里巴巴占据中国电商市场的80%以上。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可以推定百度、腾讯和阿里巴巴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四是动态竞争。互联网行业动态性极强,企业创新迅速,市场地位变化很快,即使是行业领先的企业也可能在短时间内被新的竞争者通过“颠覆式创新”所取代。

网络市场垄断问题已见端倪

随着网络市场竞争加剧,竞争态势日趋复杂,垄断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我国互联网企业产品同质化严重,在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方面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较还存在不少差距。部分企业缺乏公平竞争意识,甚至有意无意地忽视反垄断合规能力建设,这进一步加剧了业已出现的垄断问题。

一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有发生。在互联网行业的某些领域已经呈现一家独大、寡头垄断的状态。尽管《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但一些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令人担忧。例如,有的企业采取捆绑搭售、拒绝交易或兼容、价格歧视等方式赤裸裸地获取垄断利润、损害消费者利益;再如,有些互联网行业巨头凭借其掌控的互联网资源和资本优势,直接“复制”其他中小企业的产品和经营模式,不断向更多领域延伸,挤压中小企业生存空间,挫伤了行业创新积极性。

二是大型并购可能引发排除、限制竞争。近些年,互联网行业并购整合的加速引人注目,互联网业务平台化和业务生态结构横向和垂直一体化整合趋势明显。有的并购大幅提高了市场集中度,甚至几近垄断整个市场。例如,滴滴合并快的后市场占有率大幅度提升,补贴减少,高峰期间打车费上升;再如,携程收购艺龙和去哪儿之后,几乎垄断网上酒店预订市场,订约酒店受挤压,消费者选择减少。有些互联网行业巨头在大肆收购潜在竞争者,许多有潜力的中小企业在崛起之前就被消灭了,以中小企业为代表的创新力量被扼杀于摇篮之中。

三是恶性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多发。在互联网领域,山寨抄袭、域名抢注、阻碍软件安装运行、诱导或恶意卸载软件、搜索排名、安装恶意插件、虚假宣传、窃取信息、商业诋毁和流量劫持等恶性竞争、不正当竞争手段花样百出。这些行为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查处难度大、违法成本低、维权难度大,严重损害了互联网行业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挫伤了行业创新积极性,危害了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世界各国均对互联网行业实行必要竞争监管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企业创新的内在驱动,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面对优胜劣汰的竞争压力,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发挥竞争监管的作用,就是要通过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加强反垄断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励互联网行业创新发展,保障互联网企业通过有序竞争实现创新。

互联网行业同样需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离不开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

为规范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秩序,各国对互联网行业均采取了必要的竞争监管措施,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美国、欧盟近年来先后对谷歌、苹果、亚马逊、脸书等公司启动反垄断调查,注重加强反垄断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的协同合作,采取事前控制与事后调查并举的监管措施。

中国对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监管也在不断深化。2014年以来,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严厉打击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互联网领域的垄断案件;制定出台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规定,依法规范互联网企业的经营行为。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科学有效的市场监管方式,促进市场有序发展,保障公平竞争,防止形成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这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监管指明了方向。

加强互联网竞争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应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继续完善互联网行业的政策,健全互联网监管法律体系,营造公平竞争和创新发展的社会环境,增强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动力,共同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鼓励互联网企业融合创新发展。要鼓励突破核心技术,逐步形成产业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同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引导企业通过持续创新、改善用户体验等方式开展高层次的竞争。加快实施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行动和大数据战略,鼓励差异化创新和竞争,鼓励融合创新,为各类互联网新业态和新模式营造宽松包容的发展氛围。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协调互联网企业加强各自产品的互联互通与兼容,更好地实现合作共赢,推动技术与商业创新。

完善互联网竞争政策和监管法律体系。应发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作用,评估互联网行业竞争状况,研究制定有关互联网行业的竞争政策,促进互联网行业有序竞争。加强竞争政策与互联网行业监管政策的相互协调,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互联网行业相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的要求。深入研究互联网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合理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加快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互联网行业竞争规则。继续完善《反垄断法》配套立法,制定适应互联网行业发展的配套规则,加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抓紧制定《电子商务法》《电信法》等法律法规,夯实互联网行业竞争监管的制度基础。

加强互联网行业竞争执法。应结合互联网行业创新竞争、动态竞争等特点,研究《反垄断法》适用的创新方法,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有效发挥竞争监管促进互联网行业竞争和创新的积极作用。针对严重危害创新和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密切监管、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效率,确保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依法审查互联网领域的经营者集中,防范通过并购导致市场过度集中,抬高进入壁垒;保护中、小、微企业和团队创新,既要鼓励具有技术优势和产能整合能力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加大创新力度,还要在制度层面要求这些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开放基础设施,防范这些企业以扼杀竞争为目的对中、小、微企业的收购兼并;加大力度查处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第二,严厉查处影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行为直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历来是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重点,需要加大力度依法严厉查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行为的重大案件。

第三,打击不正当竞争和恶性竞争行为,鼓励互联网企业开展创新竞争,提高竞争的层次和质量。与垄断行为不同,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不需要对其进行合理性分析,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均未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豁免条款。当前,不正当竞争和恶性竞争问题突出,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净化市场竞争环境的任务仍然繁重。

坚持宽严相济的反垄断执法原则。一方面,需要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为互联网行业创新发展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不能机械地适用《反垄断法》,不适当地扩大《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抑制对行业竞争并无大碍、整体上利大于弊且有利于消费者的技术、产品和商业模式创新。

对此,各国反垄断法律均规定了豁免制度,在多数情况下需要对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合理分析、竞争效果评价之后,才确定是否予以制止及制裁。例如,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若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就不再适用该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反垄断法》第三章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那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且没有正当理由实施了被禁止的行为才构成违法。

反垄断法》并没有绝对禁止垄断行为。即使在形式要件方面达到了《反垄断法》规定的情形,也并不当然违法。《反垄断法》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为了提升经济效率并维护消费者权益。对互联网行业而言,《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适用过程中的合理分析,为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制度空间。对互联网行业中出现的,形式上达到垄断行为构成要件的竞争行为,在适用《反垄断法》过程中,应当把握互联网行业技术和商业模式变革快、创新周期短和动态竞争的特点,进行必要的竞争效果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运用《反垄断法》处理好维护竞争与鼓励创新的关系。

推动行业自律,培育竞争意识和文化。应鼓励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完善行业规范与自律公约。目前,中国互联网协会已经组织互联网企业签署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自律公约》等20余个行业自律公约。当前的任务,一是根据实践需要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公约;二是推动互联网行业遵守行业自律规范,落实必要的惩戒机制;三是引导互联网企业和从业人员不断增强自律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司长 刘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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