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个啥?篡改他人高考志愿会判几年?

11.08.2016  18:06

这个夏天,对于山东高考生来说有点不太平。青岛胶州、菏泽单县等地接连曝出考生私自篡改同学志愿事件,一时间搞得大家心里慌慌的。其中,首先被媒体曝光的胶州一中学生常升高考志愿被同学郭某篡改一案,目前胶州警方已经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当地检察院提请逮捕郭某。

突然冒出一个陌生又有点奇怪的罪名,好多人一头雾水。今天,样哥采访胶州公安和业内资深律师,就给大家权威解读一下这个罪名到底咋来的,并分析一下这个备受关注又具争议的案子将会怎么判。

文 | 无忌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个什么鬼?

今天下午,负责该案件的胶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告诉样哥,他们是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内容来判定郭某的罪名。

样哥发现,《刑法》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具体是这样解释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照案情通报,样哥觉得,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为,与法律条文中“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的操作”这条,有着极大的相似。

二、网上争议不断,难道警察蜀黍用错法律了?

但是,由于目前法律条文里没有篡改志愿罪名,在网上也有人觉得改个志愿这并不是多大的一件事,《刑法》并不适用于此案。对于犯错的这位同学将遭受何种处罚,在法律界也引发了一场大讨论。甚至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也表示了相同看法,在接受媒体采访解读此案时称,“不仅是没有刑法罪名对应,而且考虑到初次实施、学生主体等因素,也不宜从刑事角度追究责任”。

难道是警察蜀黍用错法律了?NO!NO!!NO!!!看看律师界的资深人士是怎么解读的。省政协委员、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告诉样哥,在常升这个案件中,私自盗用他人密码登陆填报志愿系统,又私自在计算机上对常升填报的志愿进行篡改,犯罪嫌疑人郭某所有的侵害被害人权益的行为都和计算机有关。

虽然人家律师的话句句在理,但是样哥和一些样迷一样,依然认为应该根据私自篡改他人志愿行为来定郭某的罪。张律师说,其实,这是包括样哥在内的各位对法律认识的一种误区。“不可能出现一种犯罪现象,法律就增加一种罪名。”张律师说,法律对犯罪行为进行了高度归类,就像郭某、甚至单县考生陈某的行为其实都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三、写了“谅解书”后,法院会轻判吗?

样哥注意到,山东省之前也有过一件类似案例,2014年招考季,山东某职业学院在临沂的招生组中,招生人员张某为了完成招生名额,利用其在沂水县城各中学做招生宣传期间获取的高中毕业生信息,猜测出密码后,对9名考生的高考志愿进行篡改,统一修改为山东某职业学院,致使该9名考生均未被本人填录的志愿录取。法院的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后果严重,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样哥发现,如果郭某这项罪名成立,依据《刑法》规定,最高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罚。8月7日,常升的母亲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她已接到胶州市人民检察院电话,称如果常升一家愿意写一份“谅解书”,司法部门可以酌情对郭某进行从轻处罚。

那么悔过书真的能够“”郭某吗?在张法水律师看来,“谅解书”的意义在于被害人常升对于郭某行为的一种谅解,但并不意味着郭某就无罪了。“因为在各方努力下,被害人常升最后还算得到了圆满的结果。在这个前提下,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应该会酌情考虑这一因素。

其实,不管常升还是单县受害的4位考生,他们志愿被修改,多与对自己信息保管不力或密码设置过于简单有关。目前,山东考生仅有一次专科征集志愿的填报机会,样哥希望那些还未填报志愿的考生,能重新设置一个复杂点的密码,也期待明年山东省招考院能够应网友建议,在志愿填报系统中加上类似手机验证的功能。在一个连社交媒体登录都要手机验证的年代,关乎数十万考生命运的志愿填报系统,不妨多向人家12306火车购票系统学习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