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昨起正式实施新修版

03.01.2015  14:20

1日上午,山东省暨济南市庆祝新修订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活动在英雄山赤霞广场举行。据山东省老龄办主任丁希滨介绍,山东省是全国老年人口第一大省。2014年9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了新修订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后,第一个重新修订的省级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法规。新《条例》共八章六十二条,在老年人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与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建设、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据了解,《条例》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特别是增加了社会优待的内容,比如,“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本省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将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范围,由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扩大到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据悉,《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责任编辑:王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