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老年人法律援助月”活动获评“山东省十大老年维权公益活动”

16.01.2015  12:04

      2015年1月1日,我省庆祝新修订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暨“十大老年维权公益活动”颁奖大会在济南市召开。在颁奖大会上,滨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老年人法律援助月”活动被评为“山东省十大老年维权公益活动”。
      滨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自2008年开始,连续六年在全市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月”活动。专门制定活动实施方案,明确每年的九九重阳节所在月为“老年人法律援助月”,援助中心对行动不便和80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对年满70周岁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不分事项范围,一律提供法律援助。活动期间,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工作站,广泛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进社区、进农村活动,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为其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现场受理案件。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实行“三优先”制度。即优先接待、优先受理、优先承办,做到接待时热情,受理时热心,承办时认真,让老年人怀着希望来,带着满意走。
      “老年人法律援助月”活动,是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载体,承载了老年人的希望和期盼,让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2009年10月的一天,市援助中心“12348”法律咨询电话突然响起,工作人员听出是一位吐字不清的脑血栓后遗症患者打来的电话,十分钟过去了,申请人还没有说明申请事项。市中心领导与工作人员一起赶往咨询者的住所。经核实,咨询者为吴某,自幼残疾,靠拄双拐行走,行动不便。1997年经残联安置,在一家纺织企业上班,并与该企业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2008年吴某先是做了心脏瓣膜手术,后又得了脑血栓。2008年7月9日,吴某接到公司的《关于终止与吴某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这一年,据吴某60岁法定退休年龄仅差3年,吴某失业了。从此,吴某申请过劳动仲裁,提起过民事诉讼,也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但都无济于事。援助中心当即找来律师商讨案情,决定帮助吴某维权。两位律师经过半年的努力,最终维护了吴某的合法权益。这一案例被司法部收录到“2011年全国百优法律援助精品案例。”
      “老年人法律援助月”活动开展以来,法律援助机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累计走进养老机构580余次,走进社区、农村320余次,免费为老年人解答咨询2300余次,现场受案256件,为老年受援人取得利益或挽回损失520余万元, “老年人法律援助月”活动已成为老年人维权的品牌,得到了当地群众与党委政府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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