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毒豆芽”案件

08.10.2014  12:32
  为充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毒豆芽”案件,严厉打击涉食品安全犯罪,为全市营造良好食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米某某夫妻二人,自2012年3月至2013年7月,在生产、销售绿豆芽的过程中使用多种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案发后,经检验检测,在其生产的绿豆芽中含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在其泡制绿豆芽的水中含有农药“六六六”成分。二被告人将其生产的3万余斤“毒豆芽”向有关食堂等地进行销售。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米某某二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生产、销售绿豆芽中掺入“六六六”、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高唐县法院审理查明,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家生产加工绿豆芽的过程中,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违法添加豆芽生长调节剂,以阻止豆芽生根,并将生产的豆芽在菜市场等地销售。案发后,经检验检测,被告人李某某使用的豆芽生长调节剂及生产的豆芽中含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据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频频出现,不断挑战着世人的神经和社会的诚信体系。为维护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聊城市两级法院坚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公开宣判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有力地打击和惩罚了犯罪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他表示,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全市法院将坚持从严方针,判罚时严格缓刑适用条件,经济上予以重罚,以严刑峻罚惩治此类涉及国计民生的犯罪。 责任编辑:宣传处
烟台市委统战部助力海外山东籍企业渡过难关
    日前,获悉海外鲁籍企业遇到困难,外事侨务办
省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1月10日,省委常委会利用一天时间,外事侨务办